书 名: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作 者: 韩大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3月
ISBN: 9787503691706
开本: 16开
定价: 33.00 元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3)》讲述了:从内容上看:第一本分析了2005年以前的39个宪法事例,第二本主要分析讨论了2006年发生的宪法事例23个,涉及整个整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掘了很多平时不大注意的现实宪法问题,这对于训练宪法思维是很有帮助的。
韩大元,法学博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律系讲师。
话说中国的宪法事例及其分析方法(代序)
一、基本权利事例
宪法事例01: 国家广电总局对 重庆电视台选秀节目的停播令
【评析】选秀节目的停播与法人的基本权主体地位
宪法事例02:家属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
【评析】要用 生命权至上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
宪法事例03:上海市“ 群租房屋”整治事件
【评析】“群租”整治令与宪法上的 隐私权
宪法事例04:三名农民工当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评析】农民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宪政价值及其局限
宪法事例05: 山东省淄博市 淄川区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评析】淄川选举改革的意义与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宪法事例06:北京市 怀柔区 汤河口镇 后安岭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事件
【评析】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票
宪法事例07: 马海涛诉 李玉兰 宅基地使用权案件
【评析Ⅰ】“ 画家村”案件与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
【评析Ⅱ】公民 财产权保障如何成为可能
宪法事例08:重庆“最牛 钉子户”事件
【评析】财产权保障中的 公共利益界定
宪法事例09:福建省 泉州市私立中学 自主招生事件
【评析】 受教育权关照下的办学自主权
宪法事例l0:湖北省最高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事件
【评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平等对待原则的拘束
宪法事例ll:薛道华诉四川省 泸县公安局 行政检查案
【评析】行政检查与公民的 住宅权
宪法事例l2: 厦门市 PX项目缓建事件
【评析】厦门 PX项目事件与公民的 环境权诉求
二、 国家机构事例
宪法事例l3: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 养路费
征收案
【评析I】不进行 授权立法,是否构成 行政立法不作为?
【评析Ⅱ】养路费的合法性之争
宪法事例l4: 广东省东莞市政府“ 禁猪令”事件
【评析】“禁猪令”与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规制权
宪法事例l5:朱素明诉昆明市 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案
【评析】人民法院能否对 基本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进行裁判?
宪法事例l6:山东 滕州要求脱离 枣庄市实行 省管县
【评析】对“市管县”体制的 宪法学拷问
宪法事例 l7: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不批准 许庆生担任 郴州市 检察长
【评析】上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长人选?
附录: 外国宪法判例
美国
德国
日本
法国
俄罗斯
韩国
波兰
关键词索引
作者简介
……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5卷)》有: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因雷人语言而去职事件
“政审门”事件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
新疆阿勒泰地区财产申报事件
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场殴打人大代表被派出所罚款
四川乐山村民投票剥夺轮换工农民身份事件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事件
河南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附录 外国宪法判例
纠正。因此,要对规制精神自由法律的违宪审查采取最为严格的审查基准。第二种与法院的自身定位和审查能力有关。就经济自由的规制而言,其中很多都关系社会、经济政策的问题,作为对政策的妥当与否缺乏审查能力的法院,除非可以将其认定为特别明显地违宪,否则一般都应尊重立法机关的判断。与此相对,法院对精神自由的规制的审查,则不存在审查能力方面的问题。
三、结论如果以上述原则衡量工信部的226号文,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工信部的226号文构成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事前限制,有违禁止事前抑制原则
工信部226号文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计算机都须装上绿坝软件,而绿坝软件具有过滤功能,从而限制了电脑用户通过互联网络获取某些信息,因此事实上构成了对国民在网络空间进行自由表达的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特点是电脑用户可以匿名在互联网络上对海量的信息进行自由选择、传播和表达,而绿坝软件的功能在于一些网络信息还未被电脑用户接到时便被自动识别为不良信息而屏蔽掉。换句话说,绿坝软件先将所有的网络信息从内容上划分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然后仅仅将“良好信息”传递给电脑用户。如前所述,事前审查的时间,以表达行为完成为限,过去以发表时间为标准,现在倾向于以接受思想和信息的时间为标准。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要求所有计算机都强制安装绿坝软件已经构成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事前限制,这是最严重的限制。
2.工信部的226号文并无法律依据,有违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工信部的226号文件中仅仅援引了《政府采购法》,但《政府采购法》只能构成工信部等政府部门运用财政资金购买绿坝软件的合法性,而不能构成工信部强制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计算机都安装绿坝软件的合法性。工信部的226号文件仅仅是国务院部门的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限制国民表达自由的行政命令,是不符合法治主义原理的。进一步来说,即便组织法规范规定了工信部管理互联网络安全保障事项,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工信部的职责有,“有关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部门、行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职责”,这也并不意味着工信部便可以发布有关该事项的行政命令来限制国民基本权利,因为还需要存在成为该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的所谓“根据规范”,即法律对某项侵害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进行了特别授权,才符合基本的法治行政原理。
3.工信部的226号文所欲达成的目的与其运用的手段之间的关系不成比例
工信部的226号文件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少年儿童远离淫秽等不良信息,该文件所欲达到的政府目的可谓是极其正当。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对所有电脑用户的计算机都强制安装绿坝过滤软件,这远远超过了达到其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至少,还存在其他对国民的网络表达自由限制更小,同样可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目的的措施。该文件宣称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而仅仅限制未成年人接触淫秽等不良信息的途径即可。例如,可以由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购买安全软件供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电脑上安装安全软件。而且,强制要求所有的计算机都安装绿坝软件,意味着对网络表达自由内容上的事前限制,这种限制将导致网络表达自由核心内涵的丧失。因此,参照上述双重基准论,工信部为了保护青少年而强制要求所有计算机都安装绿坝软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韩大元:经过各位作者的共同努力,《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五)的编撰基本完成。从2005年编撰出版《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以来,我们的工作已经持续了五年。我想,我们有必要总结一下当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的观察视角和分析方法作学术反思,更进一步做到方法论上的自觉。因为要提高宪法事例的分析水准,就需要摸索出一套符合我们自身实践的分析方法。我们今天就以法学方法论上的自觉作为对话的主题吧。同样的事例,我们可以从社会学、政治学、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角度去分析,那宪法的分析方法是什么?我们就谈一谈宪法事例的分析方法,讨论一下宪法学方法论的特性。
王贵松:《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的主体,实际上是韩老师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基本权利与宪法事例研究”课程的作业,2001年这门课首次开设,我是在2002年选修的,当时我们硕士班的同学都选修了这门课。我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判例,因此这门课程严格来讲应当讲述国外的宪法判例及其裁判方法,但在课程讲授时,韩老师还是有意地把中国宪法问题纳入其中,以宪法原理来审视近年来出现在中国社会上的“宪法个案”,并将之命名为“宪法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