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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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反应

根据广州官方公布的数字,2006年是广州经济发展成绩斐然的一年。广州 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 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甚至高于公务员加薪的幅度,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好一派太平盛世、欣欣向荣的景象。可令人纳闷的是,2008年新闻媒体报导的民工为追讨欠薪而发生的形形式式跳楼、跳河自杀秀却层出不穷,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社会现象

有些人把这种“跳楼 跳桥秀”的愈演愈烈归因于“媒体的过分报道”,一名两次被“跳桥秀”堵在 海珠桥下的司机很不客气地指责记者:如果你们一个月都不采访不报道跳桥跳楼的,下个月的 广州城一定会顺畅很多,都是你们在“助纣为虐”。然而,我们更惧怕另一种可能:当全体记者从此集体缺席这种“自杀秀”时,这些原本已经在许多地方碰壁的弱者,会不会就真的从那桥上、楼上一跃而下呢?会不会做出比这场秀更极端的危害社会的事情来呢?悲怆的跳楼之举被解读为秀,权因跳楼者的真正动机不是寻短见,而是以拿生命相胁的方式引起更大范围的重视,媒体充其量只是扩大影响的一个重要途径罢了。“跳楼秀”者为何如此看重扩大影响?这种现象背后到底是有关部门失职,还是“跳楼秀”者表达权利的话语途径业已穷尽?毫无疑问,“跳楼秀”会挤占公共资源。这种没完没了的“跳楼秀”确实越来越让人失去同情心,只会令愤懑之情有增无减。不知是否缘于这种情节,一些地方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跳楼秀”者实施救助的同时,辅以拘留等惩罚。在广州两会上,王浩等3位人大代表还提议,对以跳楼、跳桥方式要挟政府、扩大影响、制造舆论,从而达到个人目的的人,要加大打击力度。从过去对“跳楼秀”的高度关注,到现今祭起打击的权杖,“跳楼秀”看似愈来愈不得人心。不过,“跳楼秀”虽有胁迫公共资源之嫌,除确有少数乃无厘头或恶作剧,但相当一部分归根结蒂还是因权益伸张渠道不畅。当然也不排除有人错误地将这种方式理解为权利伸张的捷径,期待一“秀”永逸。厘清“跳楼秀”的根本动机,所谓的媒体责任其实已经非常 因为这个少不更事的毛头小子的惊天一跳,牵出了一桩轰动全国的彩票诈骗大案,包括陕西省原体彩中心主任在内的十余人获刑入狱,一时之间“跳楼秀”一词引发了人们对正义的无限憧憬和遐想。时隔数年,“跳楼秀”在各大城市中颇显蔓延之势,但能达到如此高水平的却十分鲜见。相反,认为“跳楼秀”是以自杀相要挟达到个人目的、频繁作秀扰乱公共秩序、浪费公共资源的声音却越来越高,而与此同时受雇进行“跳楼”的表演者也出现了,从而使这一行为愈发不招人待见。人们对“跳楼秀”的认识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有公众审美疲劳的原因,什么东西都一样,多了就刺激不起人们的兴趣来了;另一方面也确实有公共管理不堪重负的原因,据说曾经有城市一天发生过好几起这种事,让公安消防人员忙了个不亦乐乎。其实,认为“跳楼秀”有“罪”的并不仅是广州一地,早在一年前,南昌警方就曾向社会发出通告说玩“跳楼秀”将有可能被行政拘留。如此看来那些站在楼顶想学哈姆莱特,反复低吟着“生存还是死亡”的人们,只能是跳吧、跳吧,不是罪。也许吧,在各种外部不利因素的围追堵截下,“跳楼秀”真的可能会逐渐减少,但问题是否可以就此解决?麻烦是否可以就此消除?管理者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显然没那么简单。“跳楼秀”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之所以会出现,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在社会转型时期,动荡和不公平的因素增多,而整个社会无论是来自国家政府的制度建设、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还是来自民间组织的各种服务都是不健全、不完备的,甚至很多根本就没建立起来。一些人,尤其是一些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或者自认为是弱者的人)很难找到某种适合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渠道,不以死相逼可能他一辈子都不会获得一个平等对话的机会,这是我们制度上的缺憾。而另一种情况也同样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现代生活的陌生感和 孤独感,很多“跳秀楼”者表现出来的是他们可能很清楚自己的问题别人根本无法帮助解决,但他们仅仅需要一个可以诉说的机会,寻找一个可以认真听他讲话的对象,这种人其实需要的是来自民间组织的心理干预,而我们在这方面所能提供的渠道其实非常之有限。法律的威慑可能会使“跳楼秀”这种行为减少,但如果不能完善我们的社会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不能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合理,即使终结了“跳楼秀”也还会上演其他别的什么“秀”,毕竟艰难的生活和不公正感会激发出人们无限的创造力和想象力,那时候我们的管理者还会更头痛。

制止措施

<南方日报>报道,为讨薪、为感情纠纷而上演 “跳楼秀”,以 “死”要挟来讨政府一个承诺——针对这一现象,广州市公安部门近日表示, “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此法收效显著”。单单铁腕惩治跳楼秀有效吗是否需要铁腕惩治 “跳楼秀”?据称, “自杀行为真真假假,作秀的成分居多,有的甚至是受雇而来的。”这些 “自杀”行为,通常选择行政机关、繁华闹市、交通要道,以扩大影响,借助舆论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有要求见领导现场解决问题的,也有要求有关部门给其承诺的……不满足就以 ‘一跳了之’要挟。”赞成者认为,从个体维权的私利救济角度来看,以死相逼以满足个体诉求,对于当事人来说或许合算,但该行为将使全社会都为此 “破坏行为”埋单,实际上是以个人私利行为要挟政府或者社会为一己之私滥用了公共资源。“跳楼秀”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秩序。从自由与秩序的逻辑来看,上述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不过,这里更需要厘清的是社会对 “公共资源”应该采取怎样一种态度,以及公共资源之存在对社会有何意义。如果世界上每个人都不相干,那么也就无所谓公共资源了。然而,为什么我们很少指责一个走投无路的人在大街上 “拦轿喊冤”是在 “耗费公共资源”呢?我想至少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喊冤者有部分占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其二,从自利与公正的原则出发,大家认为消弭他者的冤屈对自己和社会都是有益的,由此也会甘心让渡属于自己名下的部分公共资源。由此看来,弱者这种所谓对 “公共资源”的耗费具有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公正必须支付的成本。给弱者一个“麦克风”比较好当媒体连篇累牍报道一个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时,很少有人出来指责他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毕竟他不是逼迫他人为自己做宣传,而是需要社会关注他。从 社会人的角度说,争取公正的事业从来就是需要所有人支付成本、汇聚资源的。可以肯定的是,那些 “自杀者”所暴露的社会问题是真实的。尤其对于那些遭遇拖欠工资、野蛮拆迁的人来说,他们的绝望里装着社会不可回避的痛楚,也是推动社会转型的动力。值得推敲的是 “此法收效显著”。显而易见,从社会矛盾的化解来说,这里的收效仍只是一种表面效果。俗话说,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相信世界上鲜有 “自杀专业户”,杜绝 “跳楼秀”关键仍在于革除社会本身的病灶。如果试图通过严惩 “跳楼秀”纾解矛盾,恐怕效果不彰。另一方面, “公开自杀”不成,比起 “悄悄自杀”成功总还是好一些。同样,给弱者一个“麦克风”,让弱者能够在媒体、会场与法庭上说话,恐怕这才是真正的出路。劳动教养能否有效遏制跳楼秀“跳楼秀”的目的就是:将自身信息、诉求,尽最大可能传播上去、 “上达天听”,以求政府给予回应。既如此,政府管理者应该反思:政府之于民众信息的正常反应机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如沟通不畅、反应迟钝?毕竟,对于普通民众百姓来说, “跳楼秀”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轻松、没有成本的选择,至少他们将不得不为此撕下脸皮——在众目睽睽之下牺牲起码的做人体面和尊严。若非情不得已,何至于出此下策。以 “跳楼秀”中最普遍的“赌命讨薪”为例,拖欠克扣薪水的解决渠道有工会、流动仲裁、劳动监察等等,但是,在“事情闹大”、 “领导批示”、“媒体揭露”之前,这些渠道机制足够畅通、灵敏吗?“跳楼秀”其实不无正面价值:一方面,它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政府在自身相关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 “跳楼”的手段方式虽然不妥,但至少表明,他们还是希望通过诉诸政府来解决自身问题的。所以,不管上演 “跳楼秀”出于何种动机,“劳动教养”这类高压政策即便 “收效显著”,也不值得过分冀望,而反省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尽快拾遗补缺才是根本。如果跳楼不是 “秀”,而当真 “赌命”,其性命尚且不顾了,又何惧劳动教养呢?请重视跳楼秀背后的苍凉诉求从社会安定、秩序稳定的层面认识广州市的 “禁止跳楼”,借助 公共需要对个别跳楼作秀者绳之以法,符合社会公共理念。但对跳楼者一刀切,简单归结为“作秀成分居多”,用 “劳动教养”的一纸强令来统统堵截,仍有强权执法的味道。跳楼者多是农民工、病残人员、生活困难者、感情受挫者,是最需要社会救助的边缘群体,还有群体比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更窘迫和令人同情的吗?当他们胆战心惊挪动到楼顶和塔吊上的时候,我们不仅要看重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损耗,更要反思跳楼背后的被逼无奈、生存不悦、蒙受冤情等民生苍凉。既然求生很难,非常痛苦,那就选择死亡,铤而走险吧!他们只是想通过这种极端做法引起社会关注,使自己的疑难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而已。换言之,如果地方政府在对弱势群体的各种问题建立了稳定、科学、值得信赖的诉求通道,有关部门将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与合法利益当作了非常紧迫的政府要务,群众的各种烦心事、苦难事和不平事得到了顺利圆满解决,他们怎么会轻易选择“跳楼秀”呢?不能因为 “跳楼没有成功”,就否定他们的正当利益的诉求和内在愤懑。任何人都不想跳楼,哪怕是作秀。公共政策还是请多一些体恤之情、公平理念和换位思考,不要动辄使用 “作秀成分居多”的“语言利刃”,这话真的很伤人心。谁要不信,也去试一下 “跳楼秀”,恐怕没人愿意。应对自杀秀,救助应高于制裁这分明为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而且在法理逻辑和实践环节上弊病重重。首先,你如何准确判断,那些爬上几十层高楼准备做自由落体运动的人们是在作秀:从他们脸上浮现的焦灼或坦然,还是事后的呈堂证供?可以想见,此规定一旦出台生效,哪怕是真作秀者,亦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本意。没有一个可靠的考评标准,便给 公权力留下了宽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最悲哀的一幕,恰是那真心寻死者,自杀不成,反被诬为作秀、破坏公共秩序,而将被拘留或劳教。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确实是生不如死。因为它不但不尊重你生的权利,更不尊重你死的权利,它竭力维护的是所谓社会和谐,是政令和刑罚的威慑力之普及。生不得,死不成,反倒失去了人身自由,听起来像 荒诞剧。如果一个活生生的人准备跳楼,下面的车水马龙运行如故,如果没有一个热心焦急的观望者,那这个社会的公共心态冷漠苍凉到了何种程度?没有哪个公民,会轻易主动舍弃正常的社会保障和救济机制,而专以所谓 “自杀秀”来唤醒公众对他的苦难的关注。对他们动用刑罚工具,无疑是以毒攻毒。这种强硬措施并未成功排解社会怨恨,只是将怨恨者锁进了牢笼,终将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大动摇。“跳楼秀”的正面价值首先得承认跳楼秀的行为人是一个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每一个行为人都是利己的。采取这种方式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例如农民工讨薪:求助工会调解不成,求助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求助司法途径费时费力,成本攀高。于是被逼“跳楼秀”。在公众和舆论压力之下,还有的在直接得到领导批示(体制特色)之下,事情顺利解决——以生命尊严的博弈赢回了话语权,进而赢得了应得利益。既然如此(比正常渠道申诉更容易解决问题),不就是生命的尊严吗,在弱势群体尊严屡被践踏的当今社会,对他们来讲赢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远值回放弃生命尊严的票价——那就大家一起跳吧。“跳楼秀”在于以一种极端的弱者示弱的方式,暴露出政府职能部门履职的不到位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而另一方面也表明他们还是寄希望于这个体制,意图通过诉诸政府的渠道解决问题,如果政府足够“聪明”,这也是政府完善自身的绝好机会(强大的外因)。因此,“跳楼秀”的行为人其实是以一种他们未曾预料的方式参与到推动社会进步的进程当中,并以他们个人生命尊严的代价和必要的公共资源消耗(并非浪费)构成了推动社会进步的成本。这正是“跳楼秀”的正面价值所在。当然,“跳楼秀”能否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关键在于政府是否“聪明”,即处理问题的方式。必须要指出的是,公权力的作用不是为公民直接谋取利益,而是保障社会正义与规则的公平、保障公民直接谋取利益的权利。“跳楼秀”的出现说明公权力的“失职”:公民直接谋取利益的权利没得到保障,社会正义与规则的公平没得到体现。作为“亡羊补牢”,公权力不得不采取为行为人个体直接谋取利益的方式解决当前矛盾冲突,但如果仅限于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先不说擅越了公权力的“职权”,直接的后果导致的就是“跟风”,所谓按下葫芦起了瓢。因此“亡羊补牢”除了“补牢”,还要去解决狼的问题。即从切实保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完善体制机制的思路,举一反三,分析本质原因,解决根本问题。庆幸的是,我们的政府正变得越来越“聪明”。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建立的农民工讨薪机制:工资支付“联动”机制,人社、城建、交通、工会等部门实行联动,相互配合。工资预付“储备”机制。按照“先交钱、后施工”原则,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劳动用工“查处”机制。加大执法检查,积极受理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案件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应急周转“托底”机制。划拨专项财政资金设立农民工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拖欠时间长、数额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拖欠问题。重点部位“监控”机制。将有拖欠工资记录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建筑企业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相信这样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会把“经济理性人”们争取自己权利的成本降至公平合理的水平,也会让他们活得更有尊严。总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转型期我们更应以正面的价值判断看待“跳楼秀”,以推动社会进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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