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会 加拿大国会下议院,亦可称为 众议院( 英语:Canadian House of Commons, 法语:Chambre des communes du Canada)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一部分,并与 上议院及君主组成整个立法机关。下议院是整个立法机关唯一由民主产生的部分,现有308个议席。 加拿大国会是仿效 英国国会的 西敏模式,于 1867年 7月1日成立。下议院于国会拥有最大的权力及最高的问责权。上议院通常不会驳回下议院的法案,所有政府机构只需要向下议院问责,而内阁亦只需要获得下议院的信任。 下议院的任期为大选后至总督宣布解散,但是宪法列明不可超过五年。但是,因为战略上的考虑,政府通常会于四年宣布大选,来给予 执政党充分时间准备。
英国国会 英国国会于1867年通过《英属北美法案》,将加拿大省、 诺华士高沙和纽奔驰域结合成加拿大联邦(加拿大省同时废除并分拆成 安大略省和 魁北克省),而加拿大国会下议院亦同时成立。新成立的加拿大国会由 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并仿效英国国会所用之 西敏制。然而,由于加拿大实行 联邦制,部分 立法权是归于各省的议会而非联邦国会,这点也与实行 单一制的英国有别。此外,英国国会当时仍凌驾于加拿大国会之上,并可就加拿大境内事务立法。《 1931年西敏法令》通过后,英国国会自此通过的法案除少数个别情况外不再适用于加拿大和其他 自治领。《1982年加拿大法案》更全面除去英国国会对加拿大的余下少量立法权,加拿大的 立法程序自此完全从英国独立。
加拿大总理 根据 加拿大宪法,国会 下议院不可以少于282个议席,而且,每个省份所得的下议院议席不可少于 1986年时所得的议席,或少于该省所得的 上议院议席。 现时下议院的308个议席都代表由 加拿大选举事务处划分的选区,而所有选区都实行单议席,单票制。
国家举行大选前, 总理需要要求总督解散下议院。因为总理拥有所有 决定权,所以选举的日期都会 有一些政治目的。一般来说,总理会于执政党公信性最高时宣布。根据法例,大选需要于星期一举行(公众假期除外),而竞选时期不可以少于36日。虽然国会于 2007年通过法案,将下一次大选定于 2009年 10月19日,以及除非不信任动议令政府下台,大选会于每四年10月第三个星期一举行,但是法案对总督并无任何约束力。
每个政党都会以内部选举产生他们的候选人,而独立人士都有权参选。如果议会内任何议席出现空缺,政府需要于60日内举行补选。一名普通下议员(不是内阁成员或 议长)于 2011年的年薪为157,731元。为提高监察政府的能力,所有议员都获 言论免责权保护,不能以在议事堂内发表的言论被控告诽谤。 以下是加拿大各省和地区的议席分配:
省份/特区 | 议席 |
---|---|
安大略,省 | 106 |
魁北克,省 | 75 |
英属哥伦比亚(卑诗)省 | 36 |
亚伯,达省 | 28 |
缅尼托巴,省 | 14 |
沙士吉万省 | 14 |
诺华士高沙(新斯科舍)省 | 11 |
纽奔驰域,(新不伦瑞克)省 | 10 |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 | 7 |
爱德华王子岛 | 4 |
西北地区 | 1 |
育空,地区 | 1 |
努那福特地区 | 1 |
以下为各政党于下议院的议席分配:
政党 | 议席 |
---|---|
保守党 | 166 |
新民主党 | 102 |
自由党 | 34 |
魁人政团 | 4 |
绿党 | 1 |
从缺 | 1 |
总数 | 308 |
省份/特区 | 议席 |
---|---|
安大略,省 | 106 |
魁北克,省 | 75 |
英属哥伦比亚(卑诗)省 | 36 |
亚伯,达省 | 28 |
缅尼托巴,省 | 14 |
沙士吉万省 | 14 |
诺华士高沙(新斯科舍)省 | 11 |
纽奔驰域,(新不伦瑞克)省 | 10 |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 | 7 |
爱德华王子岛 | 4 |
西北地区 | 1 |
育空,地区 | 1 |
努那福特地区 | 1 |
政党 | 议席 |
---|---|
保守党 | 166 |
新民主党 | 102 |
自由党 | 34 |
魁人政团 | 4 |
绿党 | 1 |
从缺 | 1 |
总数 | 308 |
除加拿大选举事务署主席和副主席外,所有年满18岁的加拿大国民都有资格投票。
加拿大国会大厦 根据于2000年修订的《加拿大选举法案》,所有候选人需要在选举日时为合资格选民,所以未满18岁的国民或非国民都不可以成为候选人。候选人可以是选区以外的居民,并而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都有资格参选。所有参选人都要得到选区内至少50名居民的提名才可获得参选资格。 根据《加拿大选举法案》第56条,以下的国民不可以成为候选人: 非选民 因违反第502条而丧失资格的人(过去七年被判违反《加拿大选举法案》) 现任省议员或地区议会议员 现任上议员 警长、在职法院书记或在职 检控官 因第四条而无投票资格的人 (加拿大选举事务署主席及副主席) 现任法官 在监狱的囚犯 选举事务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