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签订《日美行政协定》,同年4月28日,行政协定生效。行政协定为驻日美军继续维持“占领军”特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条约保障。例如,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直至关于军队地位的北大西洋条约国间协定生效期间,合众国的军事法庭及当局有对美军及其相关人员在日本国内所犯一切罪行的专属审判权。”
1953年,美国与北大西洋条约国间协定生效后,日美两国修改行政协定的部分内容,使其看上去更“平等”,然而双方又以“密约”形式基本保留了原协定中规定的美军特权。
20世纪50年代,以砂川事件为代表,日本本土的反美与反基地斗争逐步激化,使驻日美军的军事活动遭遇困境。为此,美国政府开始与日本就修改条约举行谈判。
1960年,日美签署新安保条约,明确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任务,去掉了饱受争议的“内乱条款”,并且规定条约的期限为十年。根据旧安保条约第一条,驻日美军可在日本政府的请求下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骚乱,这一“内乱条款”被日本民众视作美军对日本内政的干涉而遭批判。
1960年,“日美行政协定”被更名为“日美地位协定”,美方仍旧确保了驻日美军的特权,并使美军基地的使用权进一步固定化、明确化。[1]
2016年7月5日,日美两国政府联合宣布,双方就修改日美地位协定中有关美方享有优先审判权的“美军工作人员”范围达成共识,将通过明确4类获日美地位协定保护的“美军工作人员”的定义,事实上缩小了适用对象,从而扩大日本对相关犯罪行为执行司法审判的范围,以顾及冲绳当地民众的感受。[2]
2009年8月26日,日本民主党基本决定,若在众院选举中胜出成功夺取政权,将向美国提出修改《日美地位协定》,增加“环境条款”,主要内容包括:(1)若美军基地内环境遭污染或破坏,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权进入调查(2)美军有义务使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