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鸿门宴》:“将军战河北,臣战河南。”“战河南”即“战(于)河南”,应理解为“于河南战”。《促织》:“覆之以掌”即“以掌覆之”应理解为“用手掌覆盖(蟋蟀)”。
状语后置 另外,还有定语置于中心词之后,修饰名词的量词放在名词之后等特殊现象,因不常用,因此按下不表。
状语后置有三种情况:
1、用 介词“于”组成的 介宾短语在文言文中大都处在补语的位置,译成现代汉语时,除少数仍作补语外,大多数都要移到动词前作状语。
例:青,取之 于蓝,而青于蓝。( 荀子《劝学》)
分析:此句中的“于蓝”介宾短语,前者应该移到“取”的前面做状语;后者“于蓝”介宾短语应该移到“青”的前面做状语,即译为“比 蓝青”。
2、介词“以”组成的介宾短语,在今译时,一般都作状语。
例:具告以事。(《 史记·项羽本纪》)
分析: “具告以事” ,即“以事具告” ,“以事” 介宾短语做“告”的状语。
3、还有一种介词“乎”组成的介宾短语在补语位置时,在翻译时,可视情况而定其成分。
例: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韩愈《 师说》)
分析:“生乎吾前”中的“乎”就是介词“于”;“乎吾前”应该移到“生”的前面做状语。
修饰动词,形容词,副词以及全句的 句子成分,叫做状语。用作状语的通常是副词, 介词短语, 不定式和 从句,分词等。状语一般放在被修饰的词之后或放在句尾。副词作状语时可放在被修饰的词前或句首。但有时在 复杂句中不用此类方法,称作状语移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