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决定论,是认为人的行为变化除环境与生理因素外,是由某些心理因素决定性的。
此心理因素为泛指个人的知觉、意识、潜意识、习惯与信仰等,在这些心理因素的影响下,面对问题时会不由自主的表现出某些行为,通常这些行为与处理问题的本身是无直接关系。
(1)精神作为人内部联系的质,是推动人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精神作为人的动力和内因,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随时间、地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精神在没有外因的作用下,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神经系统去支配人的形体,从而使人的任何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这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3)人们认识事物的力量来源于精神的力量。正是由于精神的产生才使人具备了认为事物的能动性,精神作为人认识事物的原因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4)实践能动性来源于精神能动性,精神能动性是实践能动性的唯一源泉。
(1)在人们认识和改造事物的过程中,只有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错误的认识是不能起决定性作用的。这叫精神决定的内在有条件性。
(2)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事物的过程中,精神虽然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但往往由于受时间、地点、环境的限制,精神无法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叫精神决定的外在有条件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要认识某个事物,必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认识这个事物。一旦耗费的时间超出了生命的界线,那么这个人在他有生之年就不可能认识这个事物,他的主观努力相对来说就无法起到绝对的决定作用。同样当随着地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人的主观努力无法克服实际的困难,精神也就无法起到绝对的决定作用。如果人们对事物采取的认识方法是错误的,那么无论人们耗费的多么多的精力,都无法认识该事物,这时的精神也就无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把人的正确认识与外在有条件性结合起来才能起相对有条件的决定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精神决定的有条件性包括精神决定的内在有条件性和外在有条件性两个方面,是内在有条件性和外在有条件性的辩证统一。
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互相渗透、互相包含的。这就是说:一方面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寓于精神决定的相对性之中,精神决定的相对性之中包含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另一方面,精神决定的绝对性之中有精神决定的相对性,精神决定的相对性是精神决定的绝对性的部分,精神决定的绝对性是通过精神决定的相对性表现出来的,无数个精神决定的相对性总和构成精神决定的绝对性。
对于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我们可通过娄永清同志在《哲学相对论》一文中对绝对和相对的阐述来理解。娄永清同志对绝对和相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不仅肯定了绝对和相对是互相渗透、互相包含的,同时明确指出绝对和相对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绝对和相对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有绝对必有相对,有相对必有绝对,即绝对和相对是绝对关联的。(3)由此可见,精神决定的绝对性、相对性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必有精神决定的相对性存在,有精神决定的相对性存在必有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存在。
总之,精神决定包括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两方面,是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精神决定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