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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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团概述

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第1条将特别使团限于一国派往另一国的临时使团,即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个国家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现代国际关系中,除国家间派遣特别使团外,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也采取特别使团的形式。

组成和职能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在特别使团的职能方面,公约第2条规定,特别使团的职能应有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特别使团是根据国家之间关系的特殊需要而临时派遣的,其任务只能通过有关当事方商定,国际法不可能预先作出具体规定。

特别使团执行任务的开始和任务的终止

根据公约规定,特别使团一经同接受国的外交部或者经商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正式接触,即开始执行它的任务。特别使团的任务在下列情况下应即终止;(1)经有关各国取得协议;(2)特别使团任务的完成;(3)为特别使团指定的期限届满,除非明确地予以延期;(4)派遣国发出通知说它正在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5)接受国发出通知说它认为特别使团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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