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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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涉税犯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 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

种类

第一类 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第二类 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放纵走私罪(刑法411条)

第三类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155条第3款)

特点

 

(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

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些隐蔽性强、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狡猾诡秘。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

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趋严重。

由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死顶硬抗。更有甚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经国家税收财政造成大量损失。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

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为达到此目的,涉案人员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员,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困难。

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多原因

 

涉税犯罪案件急剧上升,犯罪活动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

市场经济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又关系着生产者优胜劣汰,生死存亡。在当前的情况下,高额利润要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大量资金与技术投入才能达到,这往往是生产者很难做到的,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产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涉税犯罪的斗争将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任务。

  

(二)纳税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倾斜是涉税犯罪的主观原因。

纳税意识要求纳税人正确下解中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自觉遵守科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如实纳税。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因素的冲击,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杀人放为,偷盗抢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些“能人”将偷税、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税收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一致,致使税务人员无年适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税负不均,税率悬殊制约了部分企业的发展,特别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使部分企业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征税主体的素质不高,征税意识薄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四)打击不力,震慑力量表现不现来。

一是随着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更新,提取证据困难,致使破案难度不断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许多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公案机关因警力、经费等困难,往往很难外出调查取证、缉拿案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三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伞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难以从严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法律震慑力显现不出来。

案件移送

中国现行的涉税犯罪移送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诸条款加以确立。其中,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准确、及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成为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中国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

1、偷税门槛过低,打击面较大。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但目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因此造成打击面过大。以广州为例,由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达到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会不堪重负,从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

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困难。目前有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从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例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很难认定。

3、取证要求存在差异,有待明确。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移送。但这种税务部门通过核定方式定性的偷税案件,移送时大部分在证据方面都受到质疑。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但对于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在涉税刑事程序中则很难认可抽样取证的方式。因此,必须及时解决涉税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否则就会造成对涉税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准确定罪的后果。

打击现状

(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中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

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而中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

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许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

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应当说,某些案件得不到彻底的查处,处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员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个人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据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削弱了打击涉税犯罪力度。

(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对策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 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 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 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 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监督。随着中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 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加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征管的工 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准确性,防止出现错漏现象,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强化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 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实行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从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进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时加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群众举报监督 制度。

(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 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 行为。对情节恶 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 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伺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在 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且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 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 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问题,而不是 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 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目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员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思想 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尽快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 证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税警重拳出击涉税犯罪

 

  

新闻背景

  近几年,一批“税耗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手段,将“黑手”伸向国家税款,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近年来我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近占全部税案的70%,整治“税耗子”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另据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虽然我省经济并不发达,但涉税犯罪涉案金额却相当巨大,上千万甚至亿元以上的案件已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5年,我省公安机关受理涉税案件460起,其中超过1亿元的案件就达5起。

  

赣鄱大地围剿噬税“硕鼠”

  近两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狠抓了破案攻坚工作,一大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成功告破。其中,成功侦破了如,“1·10”、“1·07”、“6·08”、抚州宝嘉公司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一系列大要案件,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省公安厅、省国税局联合侦破了我省新税制实施以来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代号为“12·08”专案),一举打掉了多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团伙,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

  同时,全省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针对本地区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涉税违法犯罪等一系列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行动,有效地遏制了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我省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5年底,全省公安机关在专项斗争中共受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332起,涉案金额近6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800余万元。其中,萍乡市公安局成功地破获了洪枫、江勇骗取出口退税案和张慈爱、张良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税金额达7000余万元;上饶市公安局破获了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专案,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税耗子”虚开增值税发票套税款

  据了解,当前“税耗子”最为常用的手段是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销售凭证和纳税凭证的双重功能,可以直接用作抵扣税款,加之开具金额巨大,使用范围广泛,成为犯罪分子牟取暴利的首选目标。

  据省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全部涉税案件的七成左右。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犯罪分子一方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时间差,继续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利用具有抵扣功能的“四小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开骗抵增值税和偷逃营业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去年6月,抚州市公安局侦破的“抚州市昌盛皮革有限公司、抚州市宝嘉皮件有限公司、抚州市侨信皮革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上述三家公司从2002年9月以来,先后为江西南昌,福建石狮、泉州,广东广州、深圳,浙江杭州等地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亿余元。

  涉案人员王某(抚州市昌盛皮革有限公司会计)、蔡某(抚州市宝嘉皮件有限公司、抚州市侨信皮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出纳)、陈某(抚州市宝嘉皮件有限公司、抚州市侨信皮革有限公司会计)、董某(抚州市侨信皮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钻法律空子利用假发票牟取暴利

  利用假发票也是“税耗子”偷税的常用手段之一。据介绍,目前,被查出的普通假发票基本上存在着以下特点:一、形式各样。多为包工头从市内一些信息所开出的建筑安装票或劳务票,也有非法篡改的普通发票。二、面值大小不一。小到几千元,大到几十万元不等。三、假票涉及数罪者多。有些不仅涉及偷税、骗税,甚至是盗窃、伪造税票,伪造印章等。而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是纳税机关的宣传不够、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管理不善;其次是纳税人存侥幸心理,为逃避国家税款,恶意增大各项成本和费用,明知假票,故意接纳;开票方纳税人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在挖国家的“墙角”,钻法律的漏洞,通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

  4月1日下午,在高速公路新余出口处,新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举抓获正准备再次到新余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张某(两人系夫妻)。次日上午,又将到中国银行新余分行大厅接头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查明,从2004年7月至今,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陈某夫妇在南昌购得非法制造的“新余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和填开式万元版商业销售发票后,以推销宾馆、饭店用具为名,在新余城区大肆出售,并发展了新余的销售下线谢某。

  据陈某夫妇交待,在新余城区内有十多家饮食娱乐业单位,以1%--7%不等的税率购买了他们50多万元的假发票,其中谢某出售了近18万元,现已缴获假发票近10万元。在公安机关查获的制售假发票的案件中,新余的这起案件还不是很起眼。去年5月,南昌市公安局侦破了被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全国联合督办大要案的“5·05”制售假发票案,一举摧毁了以刘镇喜、孙宝林为首的跨省非法制造、销售假税务发票的犯罪网络,共缴获假发票7879份,假发票面值达5个多亿,为国家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余万元,此起案件在江西乃至全国都引起轰动。

  

涉税犯罪者善“伪装”逃避检查

  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比较容易暴露相比,偷税行为则大多较为隐蔽,而且普遍存在。有的经商者甚至公开讲:“挣不挣钱看偷税。”2004年,吉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调查发现,申报纳税额与应纳税额相差2000余万元,占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额的近两成,而且有每年不断增长的趋势。

  偷税手段包括采取隐匿实际收入、套用低税率的方法偷逃税款,其偷税手段隐蔽,仅从账面上检查难以发现问题;造假账或不设置账簿来少缴或不缴税款;利用本单位非独立核算经营网点进行偷税,从表面来看,好象是一个管理机构,并且由于经营项目中有营业税的纳税项目,容易使国税机关产生错觉;采取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

  更有甚者,现在有人通过购买真发票偷税避税,这种招数更具有隐蔽性,发票来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转向和面临歇业的商家将从税务局购买的发票倒卖给其他商家;二是一些不法商家从顾客手中回收没有中奖的发票,自行将已经刮开的奖区覆盖层重新涂上,并二次使用。

  一方面,偷税行为相当普遍,另一方面,查处起来困难较大,隐案较多。近两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每年立案查处的偷税案件仅占全部涉税案件的25%-30%,有相当一部分偷税案件因证据难以搜集而被搁置或没有立案。

  与前几年相比,近年来“税耗子”的职业化、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由于涉税犯罪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获取暴利,因而形成了一批专门以涉税犯罪为生的职业化犯罪团伙。他们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程,了解一些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善于伪装身份,流动作案。有的犯罪团伙多年持续作案,形成一条龙作业。近几年,公安机关侦破的涉案金额在亿元以上的案件大都是这些职业犯罪团伙所为。

  

涉税犯罪“买方市场”难根治

  据警方分析,造成涉税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社会纳税意识淡薄,缺乏完善的纳税信用和监控体系。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政府为留住企业,要求公安机关少办或不办涉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偷税案件,许多地方都有土政策,往往只做行政处理。三是涉税犯罪的“买方市场”难以根治。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货物以及单位私设的各类小金库,都需要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发票来“洗白”入账,致使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不但始终存在,甚至不断扩大。四是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如偷税犯罪,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起刑点低,实行数额、比例双重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另据公安机关反映,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取证要求过于繁琐,往往难以在诉讼时效内完成,司法成本过高。五是打击涉税犯罪的机制仍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由于公安、税务部门在执法目标和管理体制上存在差异,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流不畅,案件移送少而且不及时、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涉税犯罪的有效打击。

  

打击“税耗子”需多部门联合堵漏

  记者了解到,为了避免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与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等多层面、全方位的执法协作,逐步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提高了控制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能力。

  但省内税务专家认为仅仅是加强协作还不能完全堵住偷税漏税的“漏洞”。专家建议,当前应尽快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建立地方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

  专家还建议,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加强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细化各项征管操作规程,逐步缩小税收征管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以法律和制度来堵塞管理漏洞。

  另外,要多策并举根治“买方市场”,使买者无处可藏,无利可图。税务部门要不断改进技术防控手段,解决“金税工程”中存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系统不联网,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发现不及时,对所谓“错票”难以发现等技术缺陷。

  同时要堵塞政策漏洞,国、地税部门协调要一致,要多开展跨税种协查,绝不让那些使用“问题”票的企业、单位存在侥幸心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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