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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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刑法66条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特征为: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三)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提示

(1)特别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虽然特别累犯的构成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但后罪也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如果犯罪分子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执行期间又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累犯,而应数罪并罚。

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后罪的要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罪是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也即,前罪与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2)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而且包括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2.成立特别累犯不要求的事项:

(1)前后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

(2)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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