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分成办法①总额分成比例包干办法 1983~1984年逐步取消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中的地方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改为按地方收入总额同支出基数对比求出一个分成比例按此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实行地方包干②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办法 1985年开始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其中对收入采取的分类分成办法因地方税体系尚未建立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改革尚不配套宏观控制手段还不完善所以根据国务院决定在1985~1987年改为实行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办法即除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分成③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 1988年以后有些省市改为递增包干办法但武汉青岛大连等计划单列市,在重新核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即原核定的地方收入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办法核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实际超收增长的部分另按一个不同的比例分成 另外在1988年以后还有安徽山西两省和天津市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办法省级以下的各级财政中采取总额分成办法的也较普遍
中国在1959~1987年期间的有些年度实行过总额分成财政体制1988年以后在有的省级财政和计划单列市财政中仍实行这种形式
这种财政体制的特点是将地方组织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分成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增加分成收入如财政收入减少则相应减少分成收入由于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并且将中央与地方财政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对收入完成情况共担风险和责任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因而自1959年以来的许多年度以不尽相同的形式实行不足之处是中央难于对地方收入结构的合理性均衡性q进行考核监督在地方收入完不成任务时也容易出现上下级互相挤占的现象 成体制和在不同体制下的几种总额分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