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进行。”
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