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假

育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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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中国国内首个性别平等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中提出的概念。条例提交第一次审议时,规定了男性可以在子女三周岁内每年享有五天育婴假。2012年5月第二次提交审议时将育婴假增加为10天,但同年6月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中则删除了这一规定。

条例详情

  中国国内首个性别平等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草案在提交第一次审议时,规定了“男性可以在其生育或者抚养的子女三周岁内,每年享有五天育婴假”。这在中国为首次提出。

  2012年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五届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条例》时,媒体报道深圳将设立“双亲育婴假制度”,并将育婴假从此前的5天延长至10天。

  2012年6月在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法定假期的规定属于国家事权,地方不宜规定;且育婴假规定时间长达10天,而当前企业形势不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要求删除相关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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