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配备这种“分体式控制臂衬套”的别克昂科威等,其下悬挂的设计、制造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又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我们希望质检总局能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同时也希望质检总局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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