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车险公司总是在拒赔


  投保当天出险被拒赔

  买新车对于车主来说件欢喜事情但刘怡萍买完车却遇揪心

车险

  今年5月15日刘怡萍和丈夫在景德镇家4S店买辆新车整车交付9.2万元现款其中包含4S店代办车险费用买保险时再向4S店声明自己刚拿到驾照开车技术还熟练定要全险4S店位工作人员对她说:“放心吧全险就放心”当天刘怡萍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计免赔险等

  万万没有想到刘怡萍午提车午就出她在驾车回家途中心刮到停在路边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她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在没有人员受伤要为对方支付600元维修费

  “还全险”刘怡萍说事故发生后她时间就想到刚刚购买保险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及申请理赔 可让她理赔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理由保单保险生效日期从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16日24时止而她发生事故时间5月15日出险时间并在保险生效时间范围内所以予理赔

  当天买保险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这让刘怡萍难以理解“这显然违背投保意愿啊”她对记者说尽管再三向保险公司解释可对方拒绝理由非常充分还拿出相关法制条文“我总能为600元去打官司吧算自己倒霉”刘怡萍并个爱较真郁闷她只能自认倒霉

  商业险、交强险生效时间

  虽然投保当天就出险概率但却关乎广大车主切身利益刘怡萍遭遇也绝非个案

  4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车辆合格证标注汽车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这些号码能够确定车辆因此保险公司凭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可立即办理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在内相关保险业务然而微妙在新购车辆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直存在“次日生效”习惯做法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改变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解到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时段内得到交强险保障为此要求各保险公司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遗憾保监会发布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保险投保仍然“次日生效”对于新车保险投保人来说依旧面临段“真空期”

  交强险即时生效商业险次日生效

  购置新车时相信绝大数车主件事就买保险 且通常都包含交强险和各类商业险种全险若车主以为这样就“安全”那么就大错特错近日记者调查发现车主都知道车险格式条款存在鲜明反差即交强险即时生效而商业险次日生效这意味从投保到生效有个时间差若在“真空期”出事故谁来买单呢?当前我国每年新增汽车用户近2000万南昌市每天新车近400辆车辆保险“真空期”仅违背投保者意愿也关乎广大车主切身利益

  盗抢险也存在“真空期”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商业险保单次日生效外当前针对新车盗抢险同样存在“未生效”“格式”条款目前些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特别注明盗抢险需牌并完成保单批改后才生效

  记者从家大型保险公司关于盗抢险责任免除条款看到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时被保险人如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发正式牌照保险公司将会拒赔尽管保险公司纷纷对未牌车辆被盗抢免责但在收费却分文

  妨在“真空期”提供临时保险

  其实保险合同“真空期”并非没有解决之道据记者在国外国家都明文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原则投保人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已产生保险责任如果在办理保险期间涉及保险公司审批投保人资格这期间能收取保费如果收取保费那么保险责任从缴纳保费之日起就有效

  此外些国家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说投保人交全部或者首期保费之后如果保险责任尚没有正式开始则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提供份临时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就按临时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图省事却坑车主

  事实“次日生效”完全车主意愿南昌车主熊先生认为因为当前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统做法车主只无奈接受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现在买车时由4S店代办保险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告知”次日生效“这毕竟那么条款消费者可能条条去细看”他说车主交保费 保险公司收那么就意味双方从这刻起就应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怎能将“真空期”设置为免责期呢?还有车主建议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到底什么原因让保险公司长期热衷于“次日生效”条款呢?5日家保险公司南昌营业部资深员工向记者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存在任何问题但这样来会增加他们工作量“试想有车主来投保若想即时生效那么就得去核查他在投保时间前有无事故;而约定生效时间便于操作保单统以零时起算就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比对”这名愿透露姓名员工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都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合同毕竟在合同零时生效前“事关己”谁又愿为“即时生效”操心呢?

  “真空期”条款要明确告知

  保险合同“真空期”有法律依据吗?记者解到我国保险合同确实有“真空期”即交纳保费时刻并非就合同生效时刻其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保险合同按照约定时间生效

  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从《保险法》角度看商业险有自愿平等原则同时还要遵守诚信愿则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赔;但现实中“真空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情形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作为格式条款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注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让投保人能够明白该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积极合同义务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所有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来合理降自己风险然而保险”真空期“却给投保人增大风险”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我国保险约定生效时间“商业惯例”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他建议广大车主签订保险合同定要审慎并弄明白车险合同订立日期、生效日期以及理赔日期并非同时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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