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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z1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边境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安部《临时入境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外事活动、借道等,从我省国家口岸、省级口岸或者指定通道(以下简称口岸、通道),入出我省边境地区的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必须遵守我国入出境管理法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用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 外国籍机动车辆入境后在当地准许行驶的区域及路线,由边境地区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外国籍机动车辆入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州行驶的,报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我省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凡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车主或者代理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入境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号牌、行驶证):�� (一)、交验机动车入境查验卡,填写《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号牌申领表》;�� (二)、经发证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云南省拖拉机暂行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三)、交纳车辆检验费和牌(证)费;�� (四)、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关核发牌、证。�� 第七条 入境外国籍机动车号牌分为短期(纸制)和长期(金属制)两种。�� 申领纸制号牌,按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办理;申领金属制号牌、行驶证,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号牌由发证机关指定位置安装(粘贴),行驶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号牌、行驶证准转借、涂改、冒领、伪造。��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确定号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有效范围。�� 纸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金属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 号牌、行驶证的有效范围,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国籍机动车车主或者代理人,申领的号牌、行驶证有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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