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要求 ⑴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煤炭行业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⑵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⑶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间距应符合《规程》要求。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 ⑹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⑺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 ⑻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⑼中心站主机应配置2台,1台备用,主机历史数据中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⑵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⑶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⑷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⑸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⑹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⑺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看管,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因炮崩、喷浆、运输等原因造成传感器和电缆失效、损坏的,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⑼各单位风机的移动、拆除,应提前两天通知监控部门,延长线路或回收开停传感器及掘进头巷道贯通后,应及时通知监控部门拆除或调整瓦斯传感器。 ⑽安监员负责监督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和使用情况,每班用光学检定仪与探头指示校正一次,若有误差,要以指示值大的为准,并通知调度室,监测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安监、总工、矿长审批。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进行分析并有分析结果。 ⑿井下指示异常地点,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并会同调度通知井下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通知监测人员。 ⒀瓦斯监测记录日志要每天汇总一次,作为调度工作记录保存,每月安检科、通风部门对此记录检查一次。 ⒁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⒃系统设备的管理 ①安全监测系统的设备、材料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装、回收、搬迁管理制度,对系统所有安装、使用设备、登记造册并详细填写安装地点、时间、使用单位等。 ②对回收设备和待修设备要及时修理,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 ③各类传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装置完好率应为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④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要全面陆续升井检修并有记录。 ⑤因系统装置问题或因地区战线太长而造成个别头面无法联网监控的,可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设置独立断电仪,但要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⒄每次的“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必须把监测作为一项内容检查,每月底由通风管理部门对监测系统按照标准给予打分评比。 ⒅各矿无权报废安全测控仪器,确需报废的设备需请示公司同意或国家受权签定机构出具证明的可以报废。 ⒆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如下台帐和记录: ①监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②故障及处理登记表 ③系统与设备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日志 ⑥安全监测日报表 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图纸交换应按公司统一要求一月一更新,一季一交换,且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