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校的学生都有资格加入社团成为社团中的成员;
第二条:学校的处、办、室都可建立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校每位教职员工,每位学生都可通过发海报的形式倡议成立社团;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学校承认学生社团
1、成员达到五人或五人以上;
2、冠以名称;
3、有社长、章程;
4、组织活动应有利于
(1)学生的个性得以张扬;
(2)学生的兴趣得以满足;
(3)团队精神得以发扬;
(4)创造能力得以提高;
(5)探究性学习得以提升;
(6)政教处审批、备案;
第五条:各处室培育的社团,负责对社团的指导、监督、检查;个人或多人自发组织的社团由政教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社团,对优秀社团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学校评选优秀社团指导老师或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向学生社团提供并由其责任人负责看护、维护;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指导者必须付社团的活动在人身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教育社员增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在课余时间开展,当与学校教育活动冲突时,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条:学生社团走出校园必须经政教处审批,且政教处安排专人组织指导;
第十一条:同一活动内容的组织(社团)不许重复存在,社长由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每学期学生社团要写出计划,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一学期无活动或在学生中产生不好影响,由政教处取缔该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