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暂扣驾驶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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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当事人正式作出予以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当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h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里应注意的是,执勤交警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时间,是正式的处罚决定,当然也是处罚生效之日,只有在违法当事人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属于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但是,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交警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作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如处罚决定是暂扣驾驶证3个月,决定作出前已扣留10天,则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再执行2个月20天,而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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