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权
拼音nán quán 注音ㄋㄢˊ ㄑㄩㄢˊ
引证解释:指男子在家庭、社会中的支配性特权。 毛泽东 《湖南农民 运动考察报告》:“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 高云览 《小城春秋》第十八章:“是的,你,你把女子当礼物,男权思想。”
探讨男权必须探讨权力的本质。男权、男权主义、父权与父权体制、父权思想、家长制等等名词常遭混用,在书籍中也经常交互使用,然而仍有若干指涉重心上的差异。基本上,“父权”强调的是以特定性别为中心的权力运作形式;父权思想则是顺由权力运作模式所产生、以男性为中心的思想;父权体制则指涉父权这种权力运作发展出完善的政经社文制度以持续父权的运作与优越地位。至于家长制则是比较具争议性的翻译。肇因于英文本身顺应各国民情而国内会顺应当地文化而翻作“家长制”,然而家长在中文词性上具有相对中立的词性。事实上英文所指涉的无疑的就是父权的“家父长制”,然而家长制此一翻译忽略了性别意涵。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大多数文化都形成了男权制,并持续了数千年之久,只有少数例外,例子有人类学家米德所研究的一些岛国和蔡华研究的我国云南省的摩梭文化。因此,可以断言,男权制是一个跨文化的现象。
尽管女性主义理论千差万别,但是在一点上保持高度一致,那就是:男权制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永恒的,它有人为建构的成分,而且是可以改变的。其实,在最近100年间, 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一改变与女性主义理论家、实践家的努力有关,是风起云涌的女性运动的直接后果。
男权制在西方学术话语中被称为父权制(patriarchy),原因大约在于从词根上讲男权制与父系的(patrilineal)、男性家长(patriarch)同源,相对于母系的(matrilineal)、女性家长(matriarch),表示一种男性占据统治地位的两性不平等的制度。但是从众多的关于父权制的定义来看,父权制与男权制完全重叠,应当可以通假,视为同义词。
下面我们看一组关于男权制(父权制)的定义:
——男权制就是将男性身体和生活模式视为正式和理想的社会组织形式。(Battersby,10)
———这是一个系统的、结构化的、不公正的男性统治女性的制度。男权制包括这样一些制度(如政策、实践、地位、机构、角色和期望)和行为,它们为男性授予特权(较高的身份、价值和特权)。这些制度和行为构成了性别主义的概念框架,后者反过来维护前者,将前者合理化。男权制的核心是对男性特权和权力的维护和将其合理化。(Hatfield, 34)
——长期以来最令人惊异的一个事实是,作为女性的对立面,男性的活动总是被当作绝对重要的,文化体系对男性的角色和活动赋予了绝对的权威和价值。(Lugo, et al., 19)
——男权制:一个社会由男性统治,是认同男性的,男性中心的,这个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压迫女性。(Johnson, 5)
——男权制(父权制)又称男性中心主义(androcentrism)。所谓男性中心是指:注意的中心在于男性及其活动。(Johnson, 6)
概括地说,男权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男性统治:在一个社会中,无论在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教育、军事、家庭领域中,所有权威的位置都保留给男性。用男性的标准评价女性,而不是相反。例如,想象一下在报纸上出现对总统的这样一句评价:我想知道他是否能够像女性那样做个好总统。所有人都会觉得匪夷所思,根本没有人会这样说话的。与此同时,在报纸上对一位女性总统竞选人做这样的评价(我想知道她是否能够像男性那样做个好总统)却显得那么“自然而然”,司空见惯。这就表明,男尊女卑已经是一个深入人心的既定事实,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直到你把一个常见的陈述中的男性换成女性,才能发现日常生活逻辑的触目惊心的荒谬。
男权制强调男性统治的自然基础,认为男女的差别是自然的,因此男性的统治也是自然的。男权制是一个控制女性的性别结构。男性对资源的控制限制了女性的选择。
第二,男性认同:核心文化观念关于什么是好的、值得向往的、值得追求的或正常的,总是同男性和男性气质理想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用“男人”的“他”代表两性都在内的人类;男人在前台,女人是背景,使女性边缘化,把女性变为规范之外的人和例外;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前提下,把挣钱的工作当作劳动和事业,不挣钱的家务不视为劳动和事业。
男权社会对男性气质和理想男人的文化描绘与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十分接近,如下列特征:有控制权,强大有力,有效率,有竞争性,有强迫性,爱拿主意,有理性,能自立自足,能控制情感等。女性气质、理想女性同男性气质、理想男性相比则是次等的。当然,女性的价值也不是完全被否定的,女性的美丽被视为男性性欲的对象,许多文化将女性浪漫化,尤其是将母性浪漫化。
第三,将女性客体化。在男性事务和交易中将女性用作客体。限制和阻碍女性的创造力。不让女性接触社会知识和文化成就的很多领域。(Jackson, et al., 131-132)男权制社会的特征之一是:否定女性的性;将男性的性强加于女性;统治和剥削女性的劳动力,控制其产品;控制两性共同生育的孩子;肉体上限制女性,阻止女性的活动。社会上常见的文化意识形态和信息总是将女性摆在次等的地位,贬低女性的角色,女性的工作、产品和社会环境均低于男性。各类传媒中的符号设计暗含对女性的贬低。社会结构安排从社会最高权力机制上排斥女性。
第四,男权制的思维模式。其中包括两分思维,即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将所有的事物分为黑白两极,忽略中间状态。例如:阳刚与阴柔、主体与客体、浅肤色与深肤色、理智与感情、心灵与肉体、善与恶。线性思维:时间和历史都依线性前进,忽略了循环。等级思维:忽略了只是不同没有高低之分的事物。(斯坦能,第129-130页)崇尚直线发展型模式:认为现在永远优于过去。由于社会的进化和选择自有规律,如果采取社会行动、革命或改变社会秩序的行动,就会打断进化进程,导致社会的不平衡。(Ollenburger, et al., 4)
为什么现代社会仍然存在性别歧视?主要原因在于性别歧视深种于文化之中,这一文化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圣经·创世记》这样写到男人和女人:“上帝用从男人身上取出的肋骨造了女人,把她领到男人面前。亚当说,这是我的骨中骨,肉中肉;要把她叫做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2:22-23)由于女人犯了吃智慧之果的原罪,上帝“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3:16)让一个性别“管辖”另一个性别,这样的不公平,既没有象样的理由,也没有什么事实的依据,显得如此蛮横霸道。
基督教认为,女性是不洁之物。德尔图主教说:“女人,为了使你不要忘记,你是使人类走向灭亡的东西,你要常常双眼含着忏悔的泪,用乞求的目光,愁眉苦脸,衣衫褴褛地度日。女人!你该进地狱之门!”他又说道:“哪怕人类灭亡,也必须选择独身之路。”(转引自倍倍尔,第51页)如果说男尊女卑的观点还仅仅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那么这位主教的言论简直就是仇女和相当刻毒的了。作为一个以爱心为本的宗教,能够对人类中的一半有如此的怨毒,真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古罗马法中有这样的条文:“女人由于心性轻浮,即使长大成人也要有人监护。”(《12法典》)直到现代,人们仍然常常把女性和儿童联系在一起,根源原来在这里。
伊斯兰教也是重男轻女的,它主张“男人掌管女人,因为真主把他们中的一个造得比另一个更好,因为男人用财产供养女人。所以好女人是驯服的。”(《古兰经》第4章,7世纪)
柏拉图是轻视女性的人,他说过:一个男人可能会因为胆怯或不正经,下辈子被罚做女人。在《共和国》一书中,他未来的统治者、导师不应接近女人、奴隶和下等人。他认为女人贪婪、野心勃勃,会贬抑她的后代和丈夫。虽然柏拉图说过,“从照看公共财产的角度看,女人与男人的人性是一样的”,因此女人可以作公共财产的监护人,但他仍然认为,具有这种天赋的女人少于男人,“女人在各个方面都是弱者。”(转引自Jaggar, et al., 281)公元前4世纪的《律法》一书中记载着他的话说:“女人天生的道德潜能劣于男人,因此她相应地就是个更大的危险,也许要比男人危险一倍。”(转引自史蒂布,第4页)
亚里士多德的生理学认为:男性高于女性,女性是男性有缺陷的、发展不完备的形态。 他说:“男人天生高贵,女人天生低贱;男人统治,女人被统治。”“男人是主动的,他很活跃,在政治、商业和文化中有创造性。男性塑造社会和世界。在另一方面,女人是被动的。她天性就是呆在家中的。她是等待着活跃的男性原则塑造的物质。当然,在任何尺度上,活跃的成分总是地位更高、更神圣。因此男人在生殖中起主要作用,而女人只是他的种子的被动孵化器。”(《政治学》第一卷,公元前4世纪,转引自史蒂布,第4页)
卢梭攻击所有的社会不公正,但忽略了其中一项:男女的不平等。在《爱弥尔》中,他写道:“男人和女人是为对方而存在的,然而他们的相互依赖性是不平等的。没有女人,男人仍然存在,没有了男人,女人的存在便有问题。女人依靠男人的感觉而活,依靠男人对她们的奖赏而活,依靠男人对她们的吸引力、对她们的美德所设定的价值而活。女人一生的教育都应该依照和男人的相对关系而计划,女人要取悦男人,要贡献给男人,要赢得男人的爱和尊重,要哺育男人,要照顾男人,要安慰、劝慰男人,并要使男人的生活甜蜜且愉悦。”(转引自Watkins, 9)卢梭大言不惭的男权制观点使他成为女性主义的最佳批判目标。女性主义对卢梭的挑战不仅指向他对女性不公正的忽视,还有他对男女差异的充满偏见的描述。
叔本华的思想深邃、睿智,但是在他所有那些充满智慧的言论中,男权制的观念和论述是一大败笔。他说:“女人本身是幼稚而不成熟的,她们轻佻琐碎、缺乏远见;简言之,她们永远不会成熟,只能是大孩子——是介于儿童与成年人之间的一种中间体。”他反对女性拥有财产,他甚至将法国大革命的起因归咎于宫廷女人的腐败。“女人从本性上来说意味着服从,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把它看作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一位处于完全独立的非自然位置上的女人都要直接依附于某个男人,使自己接受他的统治和支配。这是因为她需要一位丈夫和主人。”(叔本华,第477-491页)
尼采说:所有衰退的、病态的、腐败的文化都会有一种“女性”的味道。(转引自Braidotti, 130)这是一种阴茎中心主义文化的论点,极其不公正。
社会学创始人孔德认为:女人的制度性低于男人。
斯宾塞的进化论和有机体论关于女性的看法强调平衡,认为男主外女主内是最好的制度安排,女人扮演好妻子母亲的角色,男人挣钱养家,就达到了社会的平衡。
康德是在女性主义那里口碑最坏的哲学家,主要是因为他的厌女倾向和他对身体的轻视。例如他说:女性的天性完全由自然需要来定义,缺乏主见。由于这些弱点,女人需要男人的保护。由于恐惧和胆怯,女人不适宜于做学术工作。他有一次甚至说过这样无理的话:女学者的学问就像一块表,只是为了向他人展示炫耀,实际上是停摆的,显示不了时间。他说女人的哲学不是理性,只是感觉而已。他还说:只有女人想做男人,没有男人想做女人。(转引自Jaggar, et al., 40-46)由于这些言论和观点,康德成为女性主义主要的攻击对象。
康德强调理性和客观性,将“人”等同于男性模式,仅仅在与男性的关系中定义女性,强调妻子对丈夫的服从,排斥女性的智力与政治权利,被认为是性别主义在哲学领域中的典型表现。在关于客观性和理性的辩论中,所谓理性完全是一副男性的面孔。女性主义挑战启蒙理性、普适性和道德共识的原因就在这里。
但是也有人认为,从生态主义的视角来看,康德把女性与自然连在一起具有正面的意义。它为女性在生态问题上占据优势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黑格尔认为:“女人担任政府首脑时,国家就立即陷入危险,因为她们不是靠普遍标准来办事,而是凭一时之见和偏好来行事。”(转引自史蒂布,第32页)他认为,公共领域的非个人化的互动是由家庭中个人化的互动来补偿的。他的这些观点被女性主义批评为“性别的情感劳动分工”——由女性补偿男性在公共领域的艰辛。对于黑格尔,女性主义的批判角度主要在于将女性限制在家庭领域,将家庭领域的活动和道德等同于女性的活动和道德。“黑格尔是女性的掘墓人。”(Jaggar, et al., 63)而他所掘的这个墓就是“家庭”,或“私人领域”。女性主义反对将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永恒化、自然化,主张高度评价女性在公共领域的作用。
女性主义认为,即使是为社会底层的工人阶级说话的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完全摆脱男权制思维的羁绊,认为马克思主义只把生产无生命的物品当作劳动,而没有将养育孩子视为劳动。在“家庭中的自然劳动分工”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为劳动的性别分工提供令人满意的历史解释。”(Jaggar, et al., 63)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性别没有成为统治的特殊形式,独立的社会组织原则,这一点直到法兰克福学派的新马克思主义兴起时才有所改观。“工作”概念的性别盲点在马克思主义之后的当代经济理论中继续存在。女性在劳动市场上仍旧被赋予较小的价值,得到较少的报酬。
存在主义与现象学是最多关注女性主义的哲学,反对抽象、理性,强调具体的“活的经验”,包括身体和情感经验。但所谓“人的存在”往往还是“男性存在”。在存在主义现象学中,海德格尔或多或少受到女性主义的青睐,因为他反对两分思维,提出过大量的女性主义命题。即使如此,他在其篇幅巨大的著述中也从未提及女性主义。
梅洛·庞蒂特别关注女性主义,认为人的经验是“身体-主体”,心照不宣的、感官的、感觉的知识先于明确的、有意识的知识,人的身体不是自然形成的机体,而是由“历史的观念”建构而成的。身体,特别是性,是经由历史和文化塑造而成的。性不是孤立的生命动力,不是自然的禀赋。这些思想十分深刻。可惜他的男性异性恋视角将女性的身体放在观淫的男性凝视对象的位置上,将女性的身体自然化了。(Jaggar, et al., 69)
萨特的《存在与虚无》是高度性别主义(sexism)的,有人说这是偶然的,但有人认为是必然的。他的“为其自身的存在”是主动的、自由的、升华的男性的存在;他的“在其自身的存在”是内在的、被动的、害怕自由的女性存在。
总而言之,当所有的男权制思想家、理论家为男性统治女性的历史、现实、制度和思想辩护时,他们说的是:是上帝或是自然迫使女性服从男性的。他们通过赋予男性某些品质(理性、逻辑、智力、灵魂),赋予女性另外一些品质(混乱的情感、无法控制的性欲等),将女性边缘化。男权制的逻辑并不直接说女性什么,而是用委婉的话去掩饰真正的含义,当它想维护既存制度促使女性屈从于男性时,所使用的却是诸如“保护家庭”一类的口号。
在当今社会,男权制思想精英不敢再公开说女性是天生的二等公民,关于有某一类人生而低人一等的话语在21世纪的话语中没有合法性。但是,性别歧视的话语和观念还远远没有退出公共话语的舞台。男女平等的事业还将经历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跋涉过程。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男子在生产部门中突出地位的出现,原来男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男子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婚姻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父权制随家庭出现而产生,财产按照父系继承,世系随父系计算。父系氏族制形成后,私有制萌芽、产生。在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阶级对立出现。由此进一步导致原始社会解体,国家开始产生。 父系氏族制不同于母系氏族制的本质区别,在于世系按父系计算,财务由子女继承,男子是社会和家庭的核心;他有权支配家庭的财产,也有权支配家的成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特别迅速发展。男子逐渐从渔猎活动中转入农牧业生产领域,特别是犁耕,劳动强度大,一般只有男子才能胜任,从而加强了男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同时,制陶等手工业中工艺变得复杂,技术性强,劳动强度大,身强力壮又无生育、家务之累的男子,成为主要承担者,这样,取代了妇女在生产领域中的主导地位,而妇女则主要从事纺织、炊煮和生育儿女等家务劳动,正是这一变化成为导致父系氏族取代母系氏族的社会原因。
人们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在分配社会产品中的不同地位,男子成了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按着当时谁生产的物品归谁所有的原则,男子支配财务的权力逐渐增大,增强了他们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就产生了改变传统继承方法,使之有利于自己的意图。因而,在婚姻形态上就是发生了变化,实行对偶婚,从妻居的条件下,男子通过认子仪式,能够明确自己的子女,父亲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加强了。
经过长期、复杂的斗争、演变,诸如不落夫家、抗婚、戴假壳等多种多样的形式、途径,改变为男娶女嫁,妻子从夫居,子女改为从父系氏族的姓氏,妻子和子女成为丈夫家庭的成员,妻子对丈夫忠贞,这样,保证能生育男子确凿无误的子女,保证父系血统的纯洁,为实行父权制创造了条件,并达到保存自己财务的目的。因此,男子逐渐成为家长,并由妻子作为管理的助手,利用妻子来夺取掌握在母系手中的家庭经济、生活管理的大权,这样,就逐步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取代了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不再仅是性的需要、没有共同经济的脆弱的结合,而是有经济保障,比较稳定的婚姻形态。这不仅在民族资料中,由走婚、对偶婚、一夫一妻或一夫二妻和一妻多夫,或母系、父系或双系共存的家庭形态中可以证明。而且从考古资料中的成年年龄相当的男女合葬墓,三人合葬墓、家庭合葬墓,以及葬式,男子仰身直肢、女子侧身屈肢等存在中得到证明。房子居住上也由原来的大房子,逐渐变为适合小家庭居住的小房子中,得到证明。
从此后,男子占主导地位,标志着母权被颠覆,女性世界被毁灭了。
在父系氏族社会里,由男子及其儿女子孙组成一个父系大家族(家庭),男子不仅把妻子娶进来,而且把男子留在家庭中,而把姐妹或女儿嫁出去,家庭中所留下来的仅是男子,如此继承下去,便于男子来计算世系了。这种计算世系的实质,是为了财务的继承权,在母系氏族中,没有女子时,要过继或收养来保证母系的世系不断绝而向下传递,而且父系氏族中,没有男子时,要用过继或收养男子的方法,以保证后继有人。
母系氏族中对女性崇拜,在红山文化中出土的女神像、裸体女神等,是女性崇拜的体现,而在父系氏族中盛行的是男性崇拜,在龙山文化的华县泉护村和西安客省庄遗址中都发现了陶祖,在湖南安乡县安障公社的度家岗遗址中发现石祖,以及清海东部柳湾出土的一裸体男像的陶罐,都是崇拜父权的物证。
社会生产的发展,剩余物品的出现,是产生私有制的前提。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进了私有制的形成。私有制是从占有社会开始的,先占有工具、生活用品和牲畜,进而占有奴隶和房屋,而土地的私有则比较晚。有了私有制,也就有了贫富两极的分化,这在父亲氏族时期的遗址中能够看的比较清楚。
在大汶口的遗址中,贫穷者墓葬中,随葬品极少,甚至连一件也没有,但在13号墓中随葬十四个猪头,m10号墓中,有77个单件组成的三串头饰,除象牙雕筒、梳及玉钗外,还有玉臂环、玉指环等稀世瑰宝,随葬了大批精美陶器,仅陶瓶就达38件之多,远远超过了一个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这证明私有财务在不断增多,贫富分化日益悬殊。
因为父权是以“男性”为中心,被压迫者是女性。不适应父权体制的男性(例如贫穷且社会地位低)不会反抗社会,在面对自己的妻子时,仍能殴妻彰显其权力;社经地位低的男性则在资产阶级、中产阶级与劳工阶级的政治博弈下,被男性资产阶级与男性中产阶级给予对社经地位高的女性性骚扰或是施加暴力行为的权利。
父权思想认为女人是“他者”,并将之置于次等地位以维持男性的优越,进而达成维持父权制的目的。各国情况细节可能有些些许差异,但其主要思想不变。此不公平的父权思想而来所建立的父权制形成了一套规范去压迫“所有人”以维持体制及父权的存在。父权一方面压迫所有人,另一方面又提供惩罚(对不遵守父权体制的任何人)与奖赏(遵从父权体制规范者)愿意遵守规则者受惠。
于是,既得利益者会乐意维持父权体制而抨击不遵守者。父权体制在政、经、社、文等层面到琐碎的食衣住行育乐等皆塑造出一条“唯一的道路”,若是有人想要违抗规则想走其他的路就势必受到责难与遭受巨大的阻力。男性即使不适应也不会反抗社会。多数男性在好的父权制下,能得到诸如男孩时期的保护、为成年后的就职做准备的教育,男性在体制中获得应有的尊重与人身待遇,父权支持者认为这是对男性的保护与照顾,对男性有利的社会形式典范。然而坏的父权体制,例如:一个同性恋的男性虽然因为其性向受父权体制压迫,但是因为其“性别”仍使他在求学、就业上享有相对优势,因此坏的父权体制被同性恋族群广为诟病,甚至有立法规定同性恋死刑的历史迫害。一些女性主义者认为放大男性所受的压迫、从女性所受的压迫上转移焦点是父权体制下的既得利益群体为维持父权体制所采取的自我辩护手段。
父权思想形成的时间较父权体制与父权早许多,为一切的根源。最早出现的父权思想为董仲舒(前179年-前104年)所著《春秋繁露》,其内详细定义了一套系统规范封建制度下男女应有的人格、气质与规范。然而本书却参杂许多历史纪录,并非纯粹的思想著作。其内容意识型态也复杂交错,难以盖棺而论。但其主要内容多被主要地认为男性中心、男性支配、男性认同、仇视女性。
而通常被社会大众认为是“坏”的父权思想,通常包括对年轻人的仇恨,以及对男孩或女孩的仇视。如父权制下众多虐童狠父或狠母对孩子施暴的社会案件,以及希腊神话中克洛诺斯吞噬自己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又如《伊底帕斯王》的希腊悲剧,希腊神话中后期更演变为特别对男孩的仇视,如一再重复的父亲吞噬儿子的情节。以及权威式家长统治下牺牲男孩意志自主权,走向自身不愿走之道路、牺牲男性性格中的自然性与柔和的一面,造成的悲伤案例。更常见的如男性暴力为父权社会针对男性的不良训练及角色制约的结果;自由男性主义认为男性不但受父权体制下性别定型的限制,更受到伤害。
男性的成长环境相对于女性来讲是疏离且缺少温情的,不健康及贫乏的,许多男性也受到父权社会深重的压迫。反对者也通常据此提出父权思想与父权制存在无可弥补的漏洞,对人类造成极度创痛与无可弥补的伤痕。
作为家庭中较为弱势的妇女和儿童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自动选择逆来顺受。究其原因,还是根深蒂固的文化因素在作怪。中国素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隐蔽性高,很难被发现,发现之后也往往面临取证难等问题。而“男尊女卑”的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统治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一直被传统社会视为妇女的优良品德。虽然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在当代中国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但传统是一种惯性势力,其影响远比我们想象的深远。在大多数家庭中,男性依然处于中心地位,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绝对的权力,从而使干涉和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从而造成“受害者不维权”的悖论。
凡是研究中国传统家庭中的男权制的中外学者们都知道,家庭中的男权包括父权和夫权两个维度。但鲜有学者同时从这两层权力层面考察家中两性权力关系的变化。众所周知,虽然父权和夫权均指家中的男性权威,但当多年的媳妇熬成婆时,她在家的地位权力也会随着上升。那么,婆婆权是否仅限于婆媳之间,她对儿子是否有约束力?再进一步说,家长在运用父权或婆婆权时,对儿子的夫权有何影响?他们会助长夫权还是削弱夫权?它和父权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在历史的长河中,大部分妇女一直屈从于男权主义。“我们如何看待妇女的屈从地位?”“妇女自己又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呢?”Kandiyoti在研究非洲妇女时曾发现年长妇女在现代化的社会转型中积极维护家庭中的男权制度。她起初认为,这是妇女们对男权的一种消极抵制甚至是与男权的共谋。她们这样做是与男权讨价还价(patriarchy bargain),即用她们的屈从来换取男权对她们的保护。但10年之后,她纠正了自己的说法。她认为上述观点假设男权制度对所有的妇女都是桎梏,却忽略了年长妇女在其中的利益所在。她注意到男权文化赋予婆婆权力并保障她们的利益。因此,她建议在夫妻权力分析方面要注重双方在制度内各自的利害关系所在,他/她们出于利害关系在权力运用方面制定的策略,以及夫妻的权力态势和自身利益是如何从家庭制度产生出来并在一生中发生变化的。
研究结果表明,在家庭内部,男性作为富余劳动力首先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农业生产呈现女性化的趋势,农业生产的女性化直接影响着土地流转的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的决策权遭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婚姻流动时,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剥夺;在父母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子女的过程中,女性的继承权时常得不到保障。对于女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权益被损的现象,女性应当与男性一样被赋予同样的权利。
文化形塑说认为,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权益损伤的主要原因是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村规民约以及传统婚嫁文化等方式发挥作用。制度诱因说认为,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被侵害的制度根源在于土地权益的身份化。由于土地权益和成员身份相关联,女性身份的改变(例如出嫁、离婚等)会影响到其土地权益的获取。法律缺陷说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土地政策是中性的,不含有歧视女性的条款,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性别视角,这些法律条文实际上把土地的分配权和再分配权给了男性,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给女性带来了不利。在素质制约说的学者看来,除了上述文化、制度与法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外,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有限,她们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维权意识薄弱,因而在土地流转权益受到损伤后无法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