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从历史上来看,政治制度的抉择,的确是强力和偶然性决定的,人类似乎还没有能够根据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府制度。但是,美国的立宪实践,却是破天荒第一次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虽然政府的建立出于机遇和强力是大多数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但是美国立宪实践表明,人们能够通过理性的行为和榜样,并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并维持立宪政府体制。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就是指导这一制度设计的蓝图。
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设计复合共和制,首先要假定,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为必须与个人的行为相联系;这样,政府的运作就能够与具有特殊行为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其次,还要假定,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然后假定,人具有学习的能力,也有犯错的可能性。最后,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理性和正义的条件、社会组织条件取决于某种形式的政治秩序,这就是政治约束的原则。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建立持久的双赢关系,而不是双损关系。
政治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一种立宪的选择。立宪选择与法律的选择有根本的区别。法律是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够更改的,而宪法却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改革的。“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界定自己的权威,那么它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来制约权威的运作。进而言之,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有积极性去运用这些特权来牟取私利,并损害那些反对他们的人。宪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约寻求这种机会,使这些人遵守……‘限权宪法的一般原则’”。立宪选择有着特别的程序,它始于非正式的建议的程序,然后再进入批准的程序,并且在批准程序中可以应要求而进行修改。这一程序不同于政府制定操作性法律的立法程序。要使宪法高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确立司法独立。而且宪法如果要成为操作性的法律工具,就要设计得非常精确、严密。宪法不应该是一种一般道德的陈述,自然也不应该只是一种宣传品,或者是某些人意志的表现,而应该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真正起到促进双赢关系、遏制双损关系的作用。
奥斯特罗姆认为,政治制度设计是一项高度艺术性的工作。为操作性的政府体制设计一部宪法,不可能是任何单一价值最大化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价值边际效用递减。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项价值之间的均衡,在此各类价值并不维持恒定的比率。所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往往主要派生于某一特定价值的最大化。完备类型的概念如完备的民主、充分的自由、彻底的平等等,是一种有用的概念,但只能作为设计的出发点,而不能当作是终极的目标。这一分析,显然符合现代经济学中的均衡分析原理。
奥斯特罗姆从《联邦党人文集》中归纳出了如下政治制度设计的定理:假定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没有人适于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由于同样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的团体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个人的利益必须与立宪权利地位联系起来;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这六条定理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可用于解决如下六条定理所揭示的问题: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党派就是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的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自由于党派,如同空气于火;如果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可用共和制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比较难以处理的是第十三条定理所揭示的问题:当一个党派构成多数时,大众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1]
中译本序
中文版序
序言
致谢
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共秩序设计取向
第一章导言
第一节本项研究的问题性背景
第二节研究界限
一、含混的语言
二、厘清动机与观念
三、厘清《清邦党人文集》的语言
第三节研究范围
第二章出发点、基本假设以及重要原则
第一节出发点
第二节政治经验的个人主义假设
第三节比较优势的原则
第四节人既能学习也会犯错
第五节政治制约原则
一、双赢关系逻辑
二、双损关系逻辑
第六节推理结构要素
第三章立宪选择
第一节宪法与法律之别
第二节立宪决策之程序
第三节作为法律手段的宪法
第四节美国宪法理论的特殊性
第四章政治设计的若干基石
第一节设计的难题
第二节政治制度设计基本定理
第三节结论
第五章以共和制补救共和病
第一节“人类自治能力”
一、规模原则
二、政治代议制原则
第二节共和病
第三节共和制补救
第六章联邦结构及其意蕴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运用多个政府单位提供共同防务和内部安全
……
第七章国家政府组织的权威配置
第八章两个世纪之后:美国立宪选择经验的若干反思
第九章立宪层次的分析:一项挑战
参考文献[1]
许道明,文学学者,上海青浦人,1946年生。196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中文系,随后在安徽地方党政机关工作十年。1980年重回复旦,攻读中国文学批评史专业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工作至今。主要著作有《中国电影简史》(合作)、《朱光潜:从迷途到通径》(合作)。《京派文学的世界》、《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史》、《海派文学论》等。并主持或参与编著的教材,工且资料书有《中国文论选》、《新编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海派小品集丛》、《中国文学大辞典》等十余种。
书摘
相反,《联邦党人文集》所特别关注的则是有组织的战争状态,这一状态反映了政治组织的界限。同时,有组织的战争状态是任何政治体制构造中所必须考虑的重要条件。
缺乏适当的政治约束机制,不同的人都卷入到一种动态的互动中,在其中每一个人都以暴力手段牺牲他人的利益而寻求自己的相对优势,这时战争状态就出现了。每一个人都动用自己的破坏性权能,对他人实施强力的制约。战争状态是一种典型的情况,在其中每一个追求相对优势的人都采取有害于他人的行动。相对优势原则成了二种更少的恶的选择,而不是一种更大的善的选择。在这种冲突之中,行动的准则必然取决于敌手的选择,而不是共同选择以实现双赢的可能性。冲突的要求压倒了所有其他社会考虑。
麦迪逊清楚地阐述了这些原则,他写道:
原则一:防御手段只能根据进攻手段和进攻的威胁而定(《联邦党人文集》,1982:207;Federalist,41:ML,262;c,270;R,257)。
原则二:反对用宪法阻碍自卫的冲动是徒劳的。甚至比徒劳更为糟糕,因为它在宪法中种下了篡夺权力的必要性(即无视宪法制约而篡夺权力的必然性),每一个先例都会引起不必要的多次重复(《联邦党人文集》,1982:207;Federalist,41:ML,262;C,270;R,257.括号内为笔者所加)。
原则三:如果一个国家经常维持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准备实现野心或复仇,这就会迫使在这国家冒险范围之内的最和平的国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联邦党人文集》,1982:207;Federalist,4l:ML,262;C,270;R,257)o一个例子:15世纪是和平时期军事建制的不愉快时期。首先采用军事建制的是法国的查理七世。整个欧洲效法了或者被迫取法了这个榜样。假如其他各国没有效法这个榜样,整个欧洲早已带上了普遍君主专制的枷锁了。假如当时除了
法国以外,每个国家都解散了和平建制,就可能发生同样的事情。经验丰富的罗马军团,是所有其他国家那些未经训练的勇士的强敌,使它成了世界霸主(《联邦党人文集》,
’1982:207;Federalist,41:ML,262;C,270—271;R,257)。
原则四:罗马的自由证明是其军事胜利的最后牺牲品,而欧洲的自由就其曾经存在的情况而论,除了少数例外,是其军事建制的牺牲品(《联邦党人文集》,1982:208;Federal—ist,41:ML,262;C,271;R,257)。
原则五:常备军是危险的,同时又不可能是一种必要的措施。小而言之,常备军有其不便之处。大而言之,其后果可能是致命的。从任何方面来说,常备军是一件值得称赞的谨慎预防的事物。一个明智的国家会把所有这些事情结合起来考虑,同时又不轻率地排除对其安全攸关的任何方法。它将极其慎重地减少使用那种不利于自己自由的方法的必要性和危险性(《联邦党人文集》,1982:207;Federalist,4l:ML,262;C,270;R,257)。
汉密尔顿阐述了类似的道理,得出了如下推论:
推论一:不受外来威胁,是治国最有力的指导者。即使对自由的热爱,过一个时期以后,也会服从于它的指挥。伴随战争发生的生命与财产的强烈破坏,以及连续不断的危险状态所带来的不断的努力和惊恐,迫使最爱慕自由的国家为了安宁和安全而采取有破坏自身民权和政治权利倾向的制度。为了更加安全,它们最后宁可冒比较不自由的危险(《联邦党人文集》,1982:36;Federalist,8:ML,42;c,45;
R,67)。
推论二:欧洲大陆上经常保持的训练有素的军队,虽然对自由和节约是有害的,但在以下两方面却有极大好处:其一是,使突然征服成为不可能,其二是,能防止有常规军以前经常作为战争进展标志的土地迅速荒芜的现象发生(《联邦党人文集》,1982:36;Federalist,8:ML,42;c,45;R,67)。
推论三:常备军的产生,必然是联邦解体的结果(《联邦党人文集》,1982:36;Federalim,8:ML,43;c,46;R,6(;一68)。
推论四:它们(诸州)同时还需要加强政府的行政权,这样做的时候,它们的宪法会逐渐趋向君主政体。战争有一种牺牲立法权力增加行政权力的性质(《联邦党人文集》,1982:36;Federali~,8:ML,43;C,46;R,68)。
这些有关有组织战争状态逻辑的引述,都是针对美利坚合众国若干州的人民中间构建有效政府单位问题的。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预计到。在政治上没有能力有效地解决在不同州人民之问出现的问题,就必然导致以军事方式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任务是构建能够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解决问题的政府体制。只有通过考虑若干州所共享的利益社群的立宪政府体制,美国人才能有希望牢牢地占据这片广袤的大陆。通过适当的宪法,他们才有可能在将来享受大陆的繁荣,并保障这片土地的相对安全。
……
序言
丹尼尔·艾拉扎
重新发现美国联邦体制的理论基础,对当今美国民主有着深远的意义。自从‘1950年代开始这一工作以来,文森特·奥斯特洛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之贡献无与伦比,该书的第一版于1971年由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出版。在该书出版之前,该领域基本上控制在利奥‘斯特劳斯(Leo Strauss)的学生之手,其中最杰出的是已故的马丁·戴蒙德(Martin Diamond),他切实恢复了美国建国先父们尤其是詹姆斯·麦迪逊以及《联邦党人文集》其他作者对政治哲学的贡献。《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把该文集作者的政治理论应用于立宪选择和立宪设计问题以及源于公共行政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问题,为《联邦党人文集》的研究增添了新的维度。
戴蒙德强调美国宪法在联邦方面的重要性,他的写作也大多围绕这一主题。戴蒙德对“联邦”的定义源于中世纪晚期以及他自己根据《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宪法的阐释,他断定美国宪法中的联邦主义不是真正的联邦主义,而是一种宪法化的分权体制;真正的联邦主义在美国邦联条款中进行了尝试,并且发现是不够的。对戴蒙德来说。联邦主义(理解为立宪分权体制),是美国民主共和制最根本的因素。在这一意义上,他是联邦主义的真正朋友。
就在戴蒙德形成其观点的时候,已故的w.w.克罗斯基(Crosskey)以另一种方式挑战了美国宪法的联邦性质。他是从律师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即应该把宪法当作一个契约去阅读,当这样阅读并用18世纪的语言去理解时,它只能被理解为建立了一个有限分权的单一制国家。而戴蒙德观点在古典意义上是政治性的,他不同意当代政治科学,如强调制度(包括宪法)和奠基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克罗斯基的观点完全是非政治的。在他看来,由于参加费城会议的许多代表都受过律师教育,这样就可以说代表们作为律师坐在宾夕法尼亚州议院,在若干派别之间商
定有约束力的契约,该契约措词明确,解释不容有弹性。克罗斯基的工作有助于我们理解18世纪的用词法,因此也可以理解对于立宪者来说什么是清楚的、什么依然是含糊不清的,不过在契约问题上,克罗斯基却绝对错了。
美国宪法在本质上具有联邦性质,对这一观点的不同于上述挑战的思想上的攻击来自若干较为传统的领域:形形色色的政治科学家,他们认可这一迄今为止尚未遭到挑战的立场,美国宪法无疑是联邦性的——实际上这也是毫无含糊之处的——但是他们却认为联邦主义是过时的或非正义的,或者两者皆是。这并不是进入他们所持观点的思想史的恰当通道。完全可以说,这些观点有两个来源:(1)各种雅各宾一马克思主义的观念,用政治科学的术语来说,这些思想具体地表现为根据核心一边缘模式组织起来的具体的国家概念,(2)各种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出现在20世纪,是关于大型组织的构造和导向的“科学管理”取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某些人来说,这两个来源混合在一起,就导致了对总统、宪法性法律、政府行政和财政,以及政党体制等各个领域以正义和效率为名而中央集权化的彻底认可。另一些人只寻求更高的效率以及以此为名来追求组织变革,其结果也是中央集权化。
自这些理论发表以来,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就已经在这一工作的原创意义上重新考查了宪法的联邦性质,他认为美国宪法不仅实际上是高度联邦性质的,而且在政治和行政理论意义上也是具有联邦性质的。他不仅把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看成是给定的东西,而且他还把它理解为今天著名的控制论的先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