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对保质期的最新定义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奶粉:马口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甜炼乳:马口铁罐装为9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糖果: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节生产的为1个月)。罐头:禽类罐头为24个月,水果蔬菜罐头为15个月。饮料: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为6个月,玻璃瓶装果味汽水为3个月,罐装果味汽水为6个月。酒类:11度—12度熟啤酒省优以上的为4个月,普通的为2个月;12度啤酒为3个月;10.5度熟啤酒为50天;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
200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提出,“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但这一规定不是强制性措施,只是指导性意见,目的在于引导商家尽量提醒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