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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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1/10 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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