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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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制单是指不同类别的诸单证(或称单据)的缮制和签署。在会计工作中,狭义的“制单”即填制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登入记账凭证,并送下一级审核,最终成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分类

  制单方式有“单式”和“复式”两种。

  “单式”的特点是: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登记,各账户之间没有严密的对应关系,账户记录也不可能相互平衡。由于这种方法没有全面反映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目前,很少有单位采用这种方法。

  “复式”是从“单式”制单法发展起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制单方法。与“单式”制单法相比,其主要特点是:对每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记录(即作双重记录,这也是被称为“复式”的原因);各账户之间客观上存在对应关系,对账户记录的结果可以进行试算平衡。复式制单法较好地体现了资金运动的内在规律,能够全面地、系统地反映资金增减变动的来龙去脉及经营成果,并有助于检查账户处理和保证账簿记录结果的正确性。在我国,复式制单有借贷法、增减法、收付法三种,但现在规定使用的只有借贷法一种。

原则

  缮制单据的原则是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严格一致(The Document of Strict Compliance)。严格一致的原则具体表示是“四个统一”,即:
  信用证与契约的统一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契约为条件,凡契约所列明的要点必须在信用证中明文列出。信用证所含的条款必须满足契约所列明的内容和要点。
  单据与信用证统一

  单据的缮制是以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基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所列的内容一致,即是单据与信用证必须统一。
  单据与货物统一

  单据所列的有关货物的数据和内容,应与契约规定的货物的实际完全一致,一字不错,一数不差,作到单据所列内容与货物的实际统一。
  单据与单据统一

  信用证项下诸单据约十多种,例如:商业发票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于包装单、重量尺码单、检验证明书;保险单证有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书;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提单、邮政收据和联合运输提单;特定国家所需的单据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和原产地证书等。

依据

  缮制单据应以如下资料作为依据:
  (1)国际间的进出口业务是以买卖契约为依据。
  (2)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应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若信用证为列明的特殊要求,必须以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或共同默契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为依据。此外,还应注意进口国对单据或进口货物有无特殊规定,如有应遵循其规定。
  (3)支付条件是以信用证所列的单据和总金额、运输费用、银行费用为依据。
  (4)进出口合同规定的货物上所示的唛头或特殊要求,以开证申请人或以制造商所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

程序

  缮制单据是按货、证、船、款的程序进行制单。
  货:受益人依契约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的规格、性能、数量、核查清楚,并确认货物与契约的规定完全相符,做到货对、货真、货实、货全、货整,旨在备货、验货和交货顺利,防止错货、错装。
  证:依信用证规定缮制和配齐所需单据,单据的重点是计算信用证项下的单价、总价、银行费用、佣金、保险及运输费用等,都应认真不疏忽,全面不遗漏,完整不缺欠,准备无差错,防止有货无证无单,延误收款。
  船:租船订仓,必须提供全部所需的单据,依其单据、船主或其代理人方可提供船期、航程、装船等事宜。在租船订仓的过程中,于提交所需有关的单据前必须缮制好,配备齐所需的全部单据,防止有货无船或有货无单据而造成延误。
  款:依单据申请议付,亦称交单结算,收取货款。在每次交易中,契约的当事人的责任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但依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支付方式者,是以银行的介入作为第三者,依银行业务规定,保证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其中包括代表物权的提单在内)向银行办理业务,开证申请人依信用证规定,付款赎单,凭单提货。

注意

  会计制单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需要注意的要点: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不同的业务分别制单,摘要和经济业务相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凭证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领(缴)款人、出纳)必须在相应位置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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