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时三刻

午时三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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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午时三刻,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人们迷信的看法,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以及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古人习惯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2]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阳气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说法中,此时可以用旺盛的阳气来冲淡杀人的阴气。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2]

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行刑相关

旧小说有"午时三刻开斩"之说,意即,在午时三刻钟(差十五分钟到正午)时开刀问斩,此时阳气最盛,阴气即时消散,此罪大恶极之犯,应该"连鬼都不得做",以示严惩。阴阳家说的阳气最盛,与现代天文学的说法不同,并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时三刻。古代行斩刑是分时辰开斩的,亦即是斩刑有轻重。一般斩刑是正午开刀,让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恶不赦之犯,必选午时三刻开刀,不让其做鬼。皇城的午门阳气也最盛,不计时间,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门斩首者,也无鬼做。

在旧小说和戏文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听到在处决犯人时,朝廷的那些命官们的总会这样说:“午时三刻,推出去斩了”!尤其是犯人被押送在法场,如果时辰不到“午时三刻”,还得等,等时辰一到,才开刀问斩。

为什么当时行刑总是选在“午时三刻”?其实这个还是有一定讲究的。这个得从中国古代的计时办法说起。现时每昼夜为二十四小时,在古时则为十二个时辰。古时的时辰不以一二三四来算,而用子丑寅卯作标,又分别用鼠牛虎兔等动物作代,以方便记。

具体划分如下:子(鼠)时是十一到一点,以十二点为正点;丑(牛)时是一点到三点,以两点为正点;寅(虎)时是三点到五点,以四点为正点;卯(兔)时是五点到七点,以六点为正点;辰(龙)时是七点到九点,以八点为正点;巳(蛇)时是九点到十一点,以十点为正点;午(马)时是十一点到一点,以十二点为正点;未(羊)时是一点到三点,以两点为正点;申(猴)时是三点到五点,以四点为正点;酉(鸡)时是五点到七点,以六点为正点;戌(狗)时是七点到九点,以八点为正点;亥(猪)时是九点到十一点,以十点为正点。

古代除了用圭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漏刻”中的“漏”指漏壶;“刻”指刻剑。漏刻是一种比日晷用途更大的计时器,它可以用来计时、守时,而且不受夜晚和天气变化的限制。

最早的漏壶很简单,就是一把带提梁的壶,在壶的下边留一小孔,箭秆上有刻度。看水退到哪一刻度就知道是什么时间。经过不断改进,漏刻的结构日臻完善。中国目前现存最完整的一件古代计时漏刻,是元代所造,现收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这套漏刻由四个漏壶组成,安放在阶梯式的坐架上,高2.64米。由上而下,最上层的漏壶叫做日壶,第二层的叫做月壶,第三层的叫做星壶,最下层的叫做受水壶。日、月、星壶的下部都有一个滴水龙头,水依次沿龙头下滴。在受水壶铜盖中央,插着一把固定的铜尺,自上而下刻有子到亥时,共十二时辰。另外还有一个木质的浮箭,固定在浮舟上,紧靠铜尺,指向时辰刻度。

漏刻在中国古代计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到近代西方钟表传入并在中国推广,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古代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应该是在十一点44分左右。

午时三刻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正当空,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此时,正是大气、地表、云层等接收了太阳辐射,从而使周围环境温度大幅上升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所以在旧小说和戏文中才多出现“午时三刻”问斩的画面和场景。

“午时三刻”问斩犯人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往往呈现昏昏欲睡的状态,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在被砍头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如此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也有一些体谅犯人的考虑,体现了古代严酷法治下尚存的一丝人道主义。

古代时间

在不同的时代,时刻搭配的习惯并不相同。

从《元史历法志二》的日食月食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

表述白天时间:

三国到唐初期,使用的是“地支+刻数”格式,比如“未五刻”。其中,刻数表示时,“初”、“一”有别,比如“未初刻”并不等于“未一刻”

唐中期到北宋,兼用的是“地支+刻数”和“地支+初/正+刻数”两种表示法,比如“辰正一刻”。

南宋以后,使用的是“地支+初/正+刻数”格式,比如“午正三刻”、“申初三刻”。其中,刻数表示时,“初”、“一”有别,比如“巳初一刻”并不等于“巳初初刻”

表述夜晚时间:

宋代以前,使用的是更点制。比如“四更五点”

宋代以后,使用的是时刻制,并采用“地支+刻数”格式,比如“酉七刻”。

由此可见“午时三刻”,并不规范,要么是午三刻,要么是午初三刻,要么是午正三刻。

这样的词,应该是后人写小说的时候,三字词演化成四字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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