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

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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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反要约

 反要约 反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可以把反要约理解为新的要约。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

与承诺的区别

 契约法 契约法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相关规定

 承诺 承诺  仔细分析合同法的下列两条规定就明白了: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不是承诺

       某公司史经理问:我公司向欧盟一公司发出销售商品的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该公司表示接受,同时要求我公司开立英国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10日后,我公司收到对方经国内银行转交的信用证,但商品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也无法取得英国的商检证书,遂回电拒绝并退回了信用证。那么,我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律师解答:合同各方为了订立具体的合同,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以期达成合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作出。一旦受要约人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根据你公司的情况,该欧盟公司在接受你公司要约的同时,又要求你公司以开立英国的商检证书作为货款议付的单据之一,该“承诺”本身就是对你公司要约中所规定的付款条件的修改,因此其作出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对你公司要约的反要约。在你公司对该反要约作出明确的接受前,该反要约对你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该项合同也就不成立。你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并不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相关知识链接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吗?

  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和承诺的两个过程。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你们这起纠纷就属于第4种情况。

  如果改变原要约后又接受原要约合同成立吗?

  我们是一家进出口公司,于2001年4月12日收到德国某公司的发盘:“3GW—I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我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囗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过程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某某分行开出。”但德国公司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于是,我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但对方称合同并未成立,没有履约的义务。

       要约的构成与生效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要约的构成与生效等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要约的有效条件

  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对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1)在性质上,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是订立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表意行为。(2)在直接目的上,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并不以 订立为直接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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