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权

中文名称 土地开发权
性质 权力
释义 人类生产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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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土地开发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地利用范围,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

土地开发一般分为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

1、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实施或者授权其他单位实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包含土地整理、复垦和成片开发。

2、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土地使用者从土地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本报告通过结合二级市场的需求现状,各主要经济区域土地开发市场发展现状与潜力及土地开发行业外部宏观环境,为相关开发企业及投资机构研究分析、阐明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的投资前景与机会、盈利模式及如何做到风险规避。

特征

土地开发权有如下的特征:(1)土地开发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国家主张的财产权。土地开发权是基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广泛性,基于土地发展程度,土地所有权是基于土地表面,对土地的占有、处分,超过一定范围应该属于土地开发权范围。(2)土地开发权能恰当的反映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范围。土地开发的程度包含着从陆地向上和向下延伸。使用者虽然增加容积率、向下开发地下空间等土地开发程度扩展行为属于土地开发权力的范畴。(3)土地开发权的流转性。作为从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权益形式,同样具备流转性,土地开发权利有大小之分,要体现公平就需要流转。如商业用地的土地开发权就是集中了公共绿地等禁止建设用地的开发权利的转移。

分类

根据开发建设行为的控制过程,土地开发权可以分为事前开发权和事后开发权。事前开发权是土地使用者在建设建筑物前向政府申请获得的开发权力许可,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的规定;事后开发权是在建筑物建成后,对建筑物使用强度和使用性质改变需获得开发许可授权。

土地性质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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