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音乐家协会[1]成立于1960年12月17日,并召开了第一届代表大会,名称为中国音乐舞蹈家协会内蒙古分会。内蒙古音协现有包括蒙、汉、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回、满、朝鲜等民族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会员782人,其中全国会员107人。
内蒙古音乐界涌现出一大批享有名望的少数民族作曲家:德伯希夫、美丽其格、莫尔吉胡、永儒布、阿拉腾奥勒。歌唱家:宝音德力格尔、哈扎布、德德玛、拉苏荣。小号演奏家:特木其勒。马头琴演奏家:齐·宝力高。四十多年来音乐创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好成绩。美丽其格作曲的《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德伯希夫作曲的《各族人民心连心》、阿拉腾奥勒作曲的《美丽的草原我的家》、永儒布作曲的无伴奏合唱《四季》、《孤独的白驼羔》、辛沪光创作的交响乐协奏曲《嘎达梅林》等作品都是全国乃至世界有影响的佳作。
1989年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音乐家永儒布在北京举办了个人交响音乐作品音乐会,这是历史上第一位蒙古族音乐家举办的个人交响作品音乐会,对内蒙古地区严肃音乐的推动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在全区、全国各类比赛中,有诸多作品和个人获奖。其中那日松作曲的《草原炊烟》、若希嘎瓦作曲的《鹰》、王星铭作曲的《我从草原来》先后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协会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了全区首届“钢琴、电子琴、手风琴”比赛;举办了全区首届“民族器乐作品、演奏暨蒙古族长调演唱”比赛;举办了全区第一届、第二届“室内乐作品、演唱”比赛;举办了“蒙古族长调演唱艺术研讨会”;举办“草原之歌”音乐会;参加了7届华北音乐节。
1997年协会第一次组团出国访问,在日本国历行40天进行演出、讲学活动。
自1998年协会承办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内蒙古地区的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工作已三届,遵照中国音协考级工作中的要求和规定,以严肃、严谨、公正的工作作风和组织措施得到了社会好评。
1980年协会创办了综合性音乐刊物《草原歌声》,以蒙、汉两种文字出版,因经费不足,汉文版1989年停刊。现以蒙、汉两种文字一体的版式出版。
80年代以来大批音乐工作者投入编篡《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内蒙古卷》、《中国民间器乐集成·内蒙古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内蒙古卷》的工作。
一、总 则
第一条:内蒙古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各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内蒙古音乐家协会的宗旨和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培养艺术人才,团结广大音乐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会 员
第四条: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区内各盟、市音乐家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区内各产业文联所属音乐家协会经自愿申请,经主席团批准,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音乐工作(包括作曲、作词、表演、评论、教育、编辑、翻译、理论、音乐科技、社会音乐活动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显著成绩的专业业余音乐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经所在盟市音协,所在企业音协(文协)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凡在内蒙古工作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六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依法获得保护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审定,取消其会员资格,职务相应免去。会员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予以除名,本会不再保留其会籍。
三、组 织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全委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委会。全委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举主席1人,其它成员为副主席。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委会行使职权,全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本会设正副秘书长,人选按干部管理程序提名,由主席团通过,报上级批准后任命。协会机关在主席团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补全委委员,由主席团提名审议通过予以增补;主席团成员如需增补,由主席团提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代表各盟、市、各行业各单位的全委委员,其工作单位变动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递补,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四、任 务
第十三条:本会对会员及音乐工作者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和艺术实践。
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鼓励探索创新,积极促进区内外,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繁荣音乐事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会员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开展社会性的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生活,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促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
第十六条:积极组织全国和自治区各类音乐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艺术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爱护老一辈音乐家,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注重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协会组织。推荐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十八条:遵循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努力办好音乐刊物,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以及有关活动情况,反映协会和各团体会员的工作情况,繁荣创作,推出新人新作,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办刊水平。
第十九条: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音乐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五、其 它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拔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内蒙古音乐家协会。
第一届(1960·12)
主 席:舍拉西
副主席:宝音巴图、通 福、德伯希夫、王世一、斯琴塔日哈
第二届(1980·7)
主 席:德伯希夫
副主席:额尔敦朝鲁、王世一、莫尔吉胡、宝音德力格尔、通 福、哈扎布、辛沪光、阿拉腾奥勒
第三届(1988·12)
主 席:莫尔吉胡
副主席:永儒布、阿拉腾奥勒、额尔敦朝鲁、张 善、魏家稔、那日松、牧 兰、拉苏荣
第四届(1996·7)
主 席:永儒布
副主席:阿拉腾奥勒、牧 兰、呼格吉夫、杜鹰、布 林、楚伦布和、铁 英
第五届(2001·9)
主 席:阿拉腾奥勒
副主席:阿尔泰、张景彬、楚伦布和、铁英、罗庆、郭子杰、包力道、松布尔、
王星铭、呼德
内蒙古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