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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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回购的种类

①由证券交易所承担责任,自动处理反向成交的国债回购。 

在这种方式下,体现为融资方(或融券方)直接与交易所签订回购合同,他们并不知道交易对方是谁。清算和结算由代理交易商与交易所直接进行。深交所与上交所都为国债场内回购设计了一套标准的国债回购合同.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在回购成交及回购期满反向成交时的债券、款项清算与交割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双方按合同履约。

在此方式下,投资者的利率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风险较小。

②投资者(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国债回购合同.并向交易所备案的国债回购交易。

在这种形式下,交易双方自行寻价、报价、面议而签订合同.交易所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场所,作为双方协调人出现。在该种形式下.所有交易风险均由交易双方承担,交易所不承担风险,但可以作为双方执行合同的监督者和纠纷的仲裁者。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形式的风险比下面我们要讲的场外回购交易风险要小,但与上面我们讲的形式相比.则风险要大,效率也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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