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

湄公河惨案

遇难人员 12名中国船员遇难,1人失踪
中文名 湄公河惨案
受害方 “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
类别 社会突发事件
目录导航

事件经过

湄公河惨案湄公河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

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与被劫船只一起的还有“华鑫6 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被拦截。“华鑫6号”船员证实,看到有7到8名武装匪徒登上两艘船后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

10月5日中午12点

玉兴8号船长突然用紧急广播呼叫,船长只说了四句话“我现在在吊车码头!马上叫救护车!马上报警!有人受伤了!”之后就没有了消息。事发后,通过缅甸境内的报关员证实,当天中午11点左右,在离被劫持地点5公里的地方,报关员看到两条快艇押着两条运输船通过,但没看到船上是由什么人驾驶。报关员通过无线电与运输船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

10月5日下午13点半

泰国军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事发船只,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后军方与船上5名武装人员交火,武装人员中一名被击毙,其余逃离。

10月5日下午14点

14点左右,“玉兴8”号船舶业务员从泰国警方了解到:“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车码头,两艘船上已没有船员,“玉兴8”号船上有一具尸体。“玉兴8”号的驾驶室到处血迹,有多处弹孔,两艘船上共搜出大量毒品麻黄素,两艘船上的船员去向不明。

事后几天

2011年10月7日,在泰国清盛码头先后发现了两具遗体,经证实为“华平号”船长黄勇和“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的儿子。

2011年10月8日,泰国警方相继从湄公河打捞起2具和9具中国船员尸体,另有2人下落不明。打捞出来的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上缠满胶带,背上有无数的枪眼。[3]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县长色萨·西讪在接受新华社电话采访时说:在湄公河遭袭的两艘货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搜救人员当天早些时候在清莱府清孔县境内湄公河水域发现一具中国船员遗体。[4] 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已于抵达事件发生地泰国清盛县开展工作。经工作组确认,截至11日17时,遇难中国船员总数为12名,仍有一名失踪者。[5]

遇难名单

中国船舶

中国思茅籍船舶“华平号”船员基本信息表 

湄公河惨案湄公河惨案

黄勇 三等船长 贵州省赤水市学怨街法院宿舍

蔡方华 三等轮机员 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二郎庙

杨应东 水手 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龙坝乡土树树字组70号 联系人:杨学光

李燕 炊事员 云南省宣威市海岱村委会海嘎存25号 联系人:金老六

王建军 三等驾驶员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港口路5号6栋6号 班纳籍

邱家海 三等轮机长 贵州省享县岩架镇岩架轮船公司宿舍

缅甸船舶

缅甸籍船舶“玉兴8号”船员基本信息表

何熙伦 三等船长四川省屏山县福延镇庙坝村四组 据了解为船舶所有人

郭志强 三等船长 四川省屏山县楼东乡田坝村六组 据了解为船舶所有人

杨德毅 三等船长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和平村24组155号

王贵超 三等轮机长 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和平村24组2号 联系人:彭德修

文代洪 三等驾驶员 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和平村24组131号

何熙行 四川省屏山县福延镇庙坝村四组

曾保成 四川省屏山县楼东乡田坝村六组

杨植纬 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和平村24组155号 杨德毅之子

陈国英 四川省屏山县福延镇庙坝村四组

案件处置

联合勘察

湄公河惨案湄公河惨案2011年10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召见泰国、老挝及缅甸驻华使节,提出紧急交涉。遇难船员家属抵达泰国认领亲人遗体。

2011年10月14日,遇难船员遗体告别仪式举行。中国公安领航船带领滞留泰国的28艘中国货船启程回国。

2011年10月16日上午,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与泰国方面开始对遇袭船只进行首次共同现场勘查。下午,中国政府联合工作组在泰国清莱府与泰国警察副总监班西里·巴帕瓦举行会谈。

2011年10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云南西双版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理“10·5”案件有关事宜,并提出建立中老缅泰四国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执法合作机制。滞留泰国的全部中方船只平安返回中国国内。[1]

2011年10月24日,中国派出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赶赴泰国,了解相关案情,督促泰方尽快破案。[1]

2011年10月26日,中国公安代表团调查案发现场。

2011年10月28日,警方锁定9名嫌疑人。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泰国总理英拉通电话,要求泰方加紧审理,依法严惩凶手,希望中老缅泰协商建立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共同维护湄公河航运秩序。

2011年10月31日,在中国政府倡导下,中、老、缅、泰四国在北京决定建立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该机制的建立为协作侦办专案奠定重要基础。随后,专案组分别向老缅泰三国派驻工作组,专案组领导先后10余次出访老缅泰,与老缅军警和泰国警方高层会谈会晤数十次。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了“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任组长,抽调200余名精兵强将全力破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摸排,专案组判明两艘中国商船是在湄公河孟喜岛附近河段被非法武装力量劫持的,现场发现的毒品、枪支,极可能为栽赃陷害。结合2008年以来发生在湄公河上的28起针对中国公民的劫持伤人案,经过大量分析和研判,专案组把“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组织纳入视线。[1]

勘查记录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物清单、枪弹鉴定、弹道调查报告,华平号、玉兴8号上的中国船员在被捆绑后遭到枪击,有的枪支分别射击过不同的被害人,有的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的枪支射击过,尸检结果显示,13名中国船员均系枪弹伤致死。

根据泰国方面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岸边的公路上发现1片7.62毫米北约制式枪支的子弹链甲碎片、土坎上发现2枚5.56毫米步枪子弹弹壳。

弹道调查报告指出,华平号遭到了来自岸边的枪击;枪弹鉴定显示,一支使用5.56毫米子弹的步枪既在岸边射击过又在玉兴8号上射击过,使用北约制式7.62毫米子弹的枪支击中过被害人。在华平号上提取的烟蒂的DNA与一名泰国军人的DNA较接近,佐证泰国军人登船的事实。

经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了杨德毅的尸体。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又陆续找到12具船员尸体。在“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罪犯追捕

2011年10月30日下午4时,泰国警察总署副署长帕奴彭上将在清莱府警察局召开记者会,公布了名涉案泰国现役军人在其上级军官的带领下,到泰国清莱府警察局自首消息,警方控告9人犯有杀人罪、抛尸罪(《曼谷邮报》的说法是被控谋杀与毁坏证物罪),但据《曼谷邮报》网站报道,涉案9名泰军人并未认罪。警方对他们进行初步审讯,之后9人便回到军营。警方称,因为军人的身份较为特殊,之后他们将被移送到泰国的军事法庭进行裁决。不过警方的审讯还要持续一段时间,相信一些案件的细节将进一步揭开。泰国军方的表态和警方则不同。泰国陆军发言人讪森上校称,根据泰国第三军区的报告,10月5日的事件是“突发事件,执勤军人是按照职责行事”。泰国陆军司令巴育上将30日命令陆军参谋长调查此事,并由第三军区成立两个小组调查这9名嫌犯。

自首名单:

少校车彭 中尉阿奴颂 士兵查仁彭
士兵易提沙 士兵喀尼颂 士兵猜哇
士兵巴扎 士兵彭 士兵潘沙
备注:均属泰国北方边防军现役军人(音译)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了“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任组长,抽调200余名精兵强将全力破案。  经过大量的调查摸排,专案组判明两艘中国商船是在湄公河孟喜岛附近河段被非法武装力量劫持的,现场发现的毒品、枪支,极可能为栽赃陷害。结合2008年以来发生在湄公河上的28起针对中国公民的劫持伤人案,经过大量分析和研判,专案组把“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组织纳入视线。

2011年11月底,专案组抓获一名在中国贩毒的缅甸籍犯罪嫌疑人。据交待,向他收取保护费的是糯康组织的一个小头目,也是糯康组织旗下一条船的船长。缅甸人岩相宰很快被专案组抓获。经过突审,岩相宰陆续交待了糯康组织的组成人员和组织分工。岩相宰交待,“10·5”惨案发生后,他曾听顶头上司依莱(糯康组织3号人物)过,“10·5”案件是糯康组织干的。[1]

2011年12月,糯康集团骨干分子依莱被抓获后,陆续交代了集团内部组织架构,并交代了和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实施“105”案件的情况。依莱被捕后,糯康犯罪集团主要成员转移至深山老林中躲藏。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缅甸、老挝军警多次对糯康犯罪集团开展清剿行动,收缴了大量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及现金,抓获多名集团成员,进一步挤压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生存空间。专案组对糯康施行了3次抓捕行动。

2012年4月13日,糯康的一名情人在老挝的敦蓬县被捕。警方起获了大量毒品、现金、黄金。

2012年4月20日,糯康组织2号人物桑康被抓获。[1]

2012年4月25日,专案组获知糯康由缅甸潜入老挝波乔省孟莫县活动,立即通报老挝军警在湄公河沿岸加强戒备盘查。当天下午,糯康刚在老挝波桥省的码头下船,就被警察发现,警察鸣枪示警,引来附近警察增援,最终将3人抓获。随后,案组加强与老、缅军警高层协调力度,先后在中缅边境成功抓获糯康犯罪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

2012年5月10日上午11点,中老警方在老挝万象机场举行了移交仪式。糯康被押送抵京。中国公安机关在机场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 。据糯康交代,负责案件具体实施的是四号人物翁蔑。随后,专案组继续组织抓捕,走投无路的翁蔑和手下五六十人向缅甸政府投降。[1]

2012年7月2日,泰国向9名涉案军人发逮捕令。

2012年8月22日,缅甸军警联合工作组在昆明提审“金三角”特大武装贩毒集团及“10·5”案件主犯糯康等犯罪嫌疑人。

2012年8月28日,经过艰苦谈判和具体交涉,根据中缅协商结果,翁蔑被移交给中国,以协助中方调查。

2012年11月21日,泰国毒品控制委员会和当地警方组成的联合行动组突袭了泰国北部清莱市的五处可疑地点,在其中一处抓获了糯康的关键助手沃兰,行动组还查获了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毒品和毒资。

各方回应

少校车彭 中尉阿奴颂 士兵查仁彭
士兵易提沙 士兵喀尼颂 士兵猜哇
士兵巴扎 士兵彭 士兵潘沙
备注:均属泰国北方边防军现役军人(音译)

中国回应

缅甸回应

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示驻泰国使领馆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搜寻失踪中国公民下落,做好善后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求相关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在湄公河相关水域航行的中国船舶船员的保护。驻清迈总领事已在第一时间率员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与老挝南塔和波桥外事厅取得了联系,让其提供信息 。[4]  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11日对中国船员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袭事件的处置工作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尽快让滞留在清莱的中国货船和船员安全返回国内。

2011年10月13日,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袭遇难船员的29名家属代表离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从中国磨憨口岸出境,前往泰国清盛县辨认遇难亲人遗体并在事发地湄公河边举行追思会吊唁死难者。[6]

泰国回应

佤邦新闻局声明佤邦新闻局声明         针对2011年10月10日泰国军方和警方称: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缅甸佤邦政府发言人当天声明,佤邦方面与事件无关。缅甸佤邦发言人李祖烈表示,媒体上公布了这个事情跟佤邦有染以后,佤邦也进行了调查,找到了当时在泰国清盛码头的一个目击者,根据这个目击者的说法,当发现这个船只下来时候,泰国警察曾经从岸上对船只鸣枪示警,中国货船停了,随后泰警登船,发现了一具船员的尸体和五名船员,片刻之后,目击者证人看见泰警枪击这五名船员,并将六具尸体推入江中。

案件审理

2011年10月6日,对于之后发生的交火,泰国《曼谷邮报》报道称,泰国军方5日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在当天下午发现事发船只,并与船上5名武装分子交火,其中1名武装分子被击毙,其余逃离。被击毙武装分子不是中国籍。随后几天内,泰国警方从湄公河相继捞起了11具中国船员尸体。泰国中文报纸《世界新闻》报道,清莱府警方近期接到报案,称邻国有一大批毒品准备运往金三角,可能会通过水路运输,警方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争取将这批毒品拦下。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两艘从上游驶来的货船,分别名叫“玉兴8号”和“华平”号,两艘船均是300吨级的货船。警方发现,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发现异常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可是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并利用体型庞大强行逼退警方的巡逻艇。巡逻警方立即用无线电请求支持,边境警方立即派出武装快艇追逐。货船上的人看到快艇追到,竟然向快艇上的警员射击,警方立即开火还击,并成功击毙一名毒贩,毒贩们看到此情景纷纷跳下水逃跑,警方将两艘货船拦下。通过检查,警方在货船内搜到大量毒品和少量枪支。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曼谷邮报》报道称,经初步调查,泰国警方认为这起劫杀案的凶手是来自缅甸佤邦的诺坎贩毒集团,劫匪的动机可能是索要保护费,也可能想劫持船只运毒,遭到中国船员拒绝后,便对他们痛下毒手。泰国军方和警方称,华平号”和“玉兴8号”的遇袭情况和诺坎的作案手法很像。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昆明公诉

开庭审理

2012年8月1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10·5”湄公河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湄公河惨案湄公河惨案201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湄公河“10·5”惨案,根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6名“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成员涉嫌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名。根据相关司法协定,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1]

2012年9月21日20时35分左右,“10·5”湄公河惨案庭审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结束。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糯康等6名被告人表示认罪。

二审开庭

2012年11月6日下午两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

二审宣判

2012年12月20日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糯康及其委托辩护人,桑康·乍萨及其委托辩护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南省人民检察院4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糯康等6名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二审法庭依旧采取现场翻译与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审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庭审中,该案主犯糯康拒不承认一审犯罪供述事实,自称无罪。

执行死刑

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裁判文书

2013年2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10·5”案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将于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2月28日,央视公布主犯糯康等在执行死刑前最后24小时的画面。

2013年3月1日,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执行死刑。[7][2]

文艺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湄公河惨案在昆明一审判决湄公河惨案在昆明一审判决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信息、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 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波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