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评论员

网络评论员

中文名 网络评论员
工作内容 评论
专业 政治学和社会学系
行业 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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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网络评论员网络评论员(5)  专业的网络评论员对舆论有较大的影响力。其影响力来自于网络评论员对一个话题提供给了其他读者一系列重要的语言符号或角度,而这些语言符号又能带给读者特定的感情信息。而长时间持续的与这类语言符号接触会改变一个人关于这些内容的知识和想法。任何一个新闻时事,都包含了三个部分,分别是事实部分、预测以及评论员的观点。而评论员对于新闻事实的预测实际上直接影响了读者的观点,达到使读者相信其预测终将发生的效果。而其影响力主要由网络评论员表达上的三个方面的特点来决定。首先,网络评论员所表达出的人格魅力。其二是网络评论员可信度。最后是网络评论员所做评论的完整性。一个可信的网络评论员所做的预测更容易让读者相信其真实性,也更容易影响其感情和观点。同时,受到网络评论员所影响的读者对该网络评论员也越具好感。另外,越是没有分析能力和个人见解的读者越容易被网络评论员所影响。而且越是笃信权威的读者也越容易被影响。一旦读者接受了网络评论员的预测和观点,也越有可能在将来继续采纳该网络评论员的观点和预测。

评论力度

网络评论截图网络评论截图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工作的要求,把握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市城管局建立了反腐倡廉网络评论员队伍。

建立反腐倡廉网络评论员队伍意在顺应形势的需要,从占领文化传播制高点和掌握信息化条件下反腐倡廉宣传主导权的高度,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使互联网成为我局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新载体、新手段,逐步形成健康向上的网上反腐倡廉舆论主流。

为保证网络评论员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把人员选拔关,选拔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较好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富有社会责任感、正义感;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新闻敏感性;熟悉网络基本操作技术,了解网络传播特点和规律,善于运用网络语言,热心网络舆情工作。

网络评论员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倡廉网络宣传的要求,积极参与统一部署的网络宣传报道活动,撰写网络评论文章,形成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强势。围绕网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热点问题,撰写有深度、有说服力的评论文章在网上发表,或采取跟帖的方式参与网上反腐倡廉讨论,及时批驳涉及反腐倡廉方面的错误言论,帮助网民明辨是非、释疑解惑,以疏为主,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同时,经常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网络宣传主管部门及各地各单位网评员联系沟通,掌握、交流网上反腐倡廉宣传动态,进一步增强舆情意识,提高网络评论撰写和舆情监测能力,真正做好我局反腐倡廉宣教工作。

舆论导向

法治问题

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但是中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体系却跟不上现实的需要,急待完善。加强新闻法治的研究不仅是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中国在监督司法方面做的很多,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对此,中国法学界一些年轻的法学家一直比较冷静。

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

(1)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历史上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从统计学上看,“好人”和“坏人”在社会中的分布是均衡的,因此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2)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3)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以及职业规则的要求,都使审判机构相对来说可能更冷静一些。(4)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5)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③由此可见,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还是不能过于“亲密接触”,否则就会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就是新闻监督带来的副作用。

权力界定

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职能的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

舆论监督

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

新闻记者

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在中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

新闻记者

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专业培训

网络评论员讲座现场网络评论员讲座现场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近日邀请该市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专家,对该院网络评论员队伍进行培训。培训中,专家首先结合实例讲授了舆情应对处置的方法和技巧,随后则由学员们围绕预先设定的舆情案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舆情应对处置预案编写、新闻通稿说明、网评引导等环节的模拟演练。[1]

职业作用

网络评论员是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重要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今天,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诉求的相继出现、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变化,给舆论监督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趋势,不熟视无睹、不主观武断、不推波助澜,在掌握新规律的基础上,力求舆论监督的方向更准确,把握更适度、更科学,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下使舆论监督水平不断提升,以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构建和谐社会负起传媒应尽的责任。舆论监督是党和国家六大监督体系中最特殊的一种,它的实质人民的监督。因为无论从广义上理解的公民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和自由,还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公民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权力和自由,都是人民群众通过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及社会事务实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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