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与传统合意合同相比较,事实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一是事实合同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没有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因而事实合同的救济基础是事实合致,而不是意思合致;二是事实合同的效力适用合意合同之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改;三是事实合同在客观上构成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当然,在大陆不怎么承认这种观点,在我国台湾地区比较流行。
可以参阅王泽鉴先生所著的《民法判例与研究》李永军《合同法》
事实合同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