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放火三日(也叫《
田登作郡》)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游观,吏人遂书榜谒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选自宋·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五) 注: 作郡:做郡太守。 讳:避讳。 笞(chī):用鞭、杖或竹板子打。 许:准许 榜:公告牌 遂:于是。 谒:高挂 译文 田登当太守,忌讳别人直呼他的名字(由于他名字的“登”与“灯”谐音,他不许别人说与“登”同音的字)。触犯了的人,必定(让他)大怒。官吏、兵卒大多(因此)被鞭打。于是全州都把灯称为“火”。上元节放灯笼,很多人进入这个州游玩观灯,官吏于是写了公告上挂在集市上说:“本州照例放火三天”。
作者简介
陆游,南宋著名爱国主义诗人,字务观,号放翁,浙江绍兴人,汉族。一生著作丰富,有《
剑南诗稿》、《
渭南文集》等数十个文集存世,存诗九千三百余首,是我国现有存诗最多的诗人。
其他
由此引申出一句成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比喻统治者能够胡作非为,老百姓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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