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正大军区级)
0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正大军区级)
0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正大军区级)
0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正大军区级)
0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正大军区级)
06、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部(正大军区级)
07、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部(正大军区级)
0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部(正大军区级)
0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大军区级)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正大军区级)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正大军区级)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正大军区级)
13、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正大军区级)
14、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正大军区级)
15、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正大军区级)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正大军区级)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正大军区级)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正大军区级)
19、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副大军区级)
01、中央军委办公厅(副战区级)
02、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正战区级)
0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正战区级)
04、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正战区级)
05、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正战区级)
06、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07、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08、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正战区级)
09、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10、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11、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12、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13、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
14、中央军委审计署
15、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正战区级)
17、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正战区级)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正战区级)
19、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正战区级)
20、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正战区级)
2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正战区级)
22、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部(正战区级)
23、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部(正战区级)
2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部(正战区级)
25、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部(正战区级)
26、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总部(正战区级)
27、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副战区级)2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战区级)
29、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正战区级)
30、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正战区级)
31、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副战区级)
注:军改前为正大军区级的单位军改后均为正大战区级,大军区体制在本轮军改中被取消
1、现役中校、少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16条规定,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2]
2、预备役上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6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3]
1、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大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23条第2项规定,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4]
2、预备役中校晋升上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9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3]
3、确定预备役师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