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 承担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职责
主任 康军
别称 甘肃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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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主任:康军[2]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东新、曹天民、翟建军[3]、周荣[4][5][6]

主要职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态,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省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务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除工业和通信业项目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七)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金融政策的制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

(十三)制定全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设26个内设机构。

一级机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和接待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综合性价格政策,负责监督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拟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拟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机关、政法系统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题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计划,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下达民族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级机构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提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交通项目的整体布局;研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状况;负责审批、审核权限内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

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负责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归口管理资金的安排;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协调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拟订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级机构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省级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审批、上报经贸流通项目。

(十七)价格调控处。

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建议;研究拟订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和办法;综合协调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定价听证和价格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或审批以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价格处。

拟订或调整省级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负责对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和监管,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商品价格行为;负责全省药品价格评审和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电力、热力、煤炭、新能源等价格管理工作。

(十九)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及服务价格;负责全省价格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道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负责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的清费治乱工作;负责对收费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十一)能源局。

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实施能源价格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

(二十二)电力处。

拟订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新能源有关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的预测预警、衔接能源生产供需平衡、信息统计和发展规划;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四级机构

(二十三)煤炭石油处。

拟订煤炭和油气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炼油的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二十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制下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定期督查、信息报送、目标考核等工作;参与全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承担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统计、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除国家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交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⒉下放规划审批权限。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外,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州政府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级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三)划入的职责。

⒈原省物价局的职责。

⒉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⒊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⒋原省建设厅承担的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⒈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⒉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⒊将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的职责。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省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人员编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省西部开发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处室划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 公 室

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发展规划处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固定资产投资处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经济处

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产业协调处

高技术产业处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社会发展处

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经济贸易处

价格调控处

商品价格处

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

收费管理处

能 源 局

电 力 处

煤炭石油处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经济动员办公室

人 事 处

机关党委

委属单位

第一单位

甘肃省信息中心(甘肃省经济研究院)

甘肃省信息中心成立于1987年,副厅级建制,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2年加挂甘肃省经济研究院,具有工程咨询乙级资质,是省内规划咨询、决策咨询和信息工程咨询的专业机构,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信息采报的联系单位。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成立于1987年,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专职从事投资项目前期评审的机构,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2003年加挂“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牌子,2011年加挂“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评估、节能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一、主要职能

1.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审查等决策依据。

2.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为国内外在甘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方向、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咨询服务。

4.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评审任务和在我省的有关专题研究、评审任务。

5.负责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承担省工程咨询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1.内部机构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务办公室、项目评审一部、项目评审二部、项目评审三部、项目评审四部、概预算部、节能评审一部、节能评审二部。

2.现有职工5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8人,有18人取得了全国注册执业资格。组建了近3000人的甘肃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

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大决策,全面谋划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联络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及权威人士,对我省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项目布局等进行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省编办于2010年10月印发了《关于成立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10〕99号),批准成立了成立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并核定了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一、性质和主要职责

(一)性质

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是省发改委所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

(二)主要职责

联络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及权威人士对我省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项目布局等进行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第二单位

甘肃省发改委驻连云港联络处

1986年10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中央和地方多渠道集资建港的精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甘肃省驻连云港建港筹建处,作为甘肃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省编委以甘编[1988]013号文核定了筹建处的编制和规格。

一、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甘肃省连云港建港筹建处成立之初,是隶属于省交通厅的自收自支性事业单位,县级建制。业务接受省 发改委和集资建港协调小组甘肃省成员的指导。

1994年5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甘肃省驻连云港建港筹建处隶属关系的复函》,批准将该筹建处划归省 发改委管理,筹建工作人员和原批准编制同时从省交通厅划转省发改委。

(二)任务

1.负责甘肃省在建港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对省上投资负责,完成集资建港任务;

2.与甘肃省部分地区。部门驻连云港办事机构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宣传甘肃,扩大影响;

3.承担省发改委在连云港的联络、协作、接待等任务;

4.完成省发改委和集资建港协调小组甘肃省成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甘肃省发改委驻连云港联络处内设工程部、办公室,编制 10名。

甘肃省发改委培训中心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发改委于1985年7月会同省教育厅以甘计科[1985] 262号文批准将省计划干部学校改为“甘肃省计划学校”,同时,成立甘肃省发改委干部培训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内招在职干部培训,也对外招生扩大计划干部来源。

(一)机构设置

甘肃省发改委培训中心是省发改委直属的县级事业单位,下设培训部、教研室、办公室与后勤服务部。

(二)人员编制

1990年省编委以甘编[1990]040号文核定事业编制5名。1996年省编委以甘机编[1996]037号文批复,同意给省 发改委培训中心调整10名事业编制,调整后省发改委培训中心的事业编制为15名。

二、培训对象、培训类别及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省级各委、办、厅、局,地、州、市发改委(计划处),县、市、区发改委从事计划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

(二)培训类别

培训分为四类,即初任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国家有关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宏观经济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行政管理和履行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三、培训基地

甘肃省计划干部培训工作始于1983年。起初在无机构、无校舍、无师资的情况下,先后依托甘肃省水利学校、兰州市委党校举办了多期培训班,承担了国家发改委“七五”期间干部培训工作。1983年,开始筹建省计划干部学校,1985年省计划干部学校改为甘肃省计划学校,面向社会招生,同时承担了全省计划干部培训工作,走以学校养培训的路子。1995年,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的支持下,经过多次论证,省发改委党组决定将当时在建的委属西湖大厦作为省发改委培训中心的培训基地。西湖大厦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筑面积13670平方米,县级企业单位,正式人员编制定为15人,内设7部1室,即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前厅销售部、客房部、餐饮部、动力工程部、娱乐部和办公室。

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

一、机构组建

省发改委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划拨的承包兰州北山绿化任务要求,于1984年3月设立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同年4月,省 发改委批复将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与省发改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合并,成立龙兴实业开发公司,县级建制,其性质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主要开展绿化造林和工业、建筑业、商业及饮食服务业等业务。之后公司撤销,保留了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继续承担绿化任务。绿化包干面积为3200亩。1989年底将部分绿化地转给省林业厅承包,调整后该场面积为322.65亩。全场正式职工9人。 1986年9月经省发改委党组同意设立经营科、生产基建科和办公室。1993年11月,省发改委党组决定将该场内设机构改为绿化科、经营科和办公室。

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及权限

(一)负责省级权限内,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治理、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安全、高技术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省上投资(包括省预算内、省级基金及专项资金)或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国家要求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批。

(二)地区、部门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但由于进口设备或利用外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以履行审批手续。

(三)负责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资源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四)负责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以及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申请的核准。

(五)负责由省级财政担保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六)凡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招投标方案必须在可研中一并审批。

审核事项

(一)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审核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负责审核省内拟上市发行股票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文件。

(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

三、审批(申报)办理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⑶其他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的编制依据与主要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招标投标方案)

⑶其他附件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仅限于项目资金来源有国家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和省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外贷款项目)[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划分及主要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和初步设计图纸)

(二)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牧区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和援藏资金的建设项目,分别按照《甘肃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细则》、《甘肃省少数民族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援藏资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⑴项目的技术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技术来源可以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⑵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有银行承贷的意向书。

⑸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

2、对于国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和省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受理范围

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⑵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需要申报的资料

⑴市、州发展改革委委,省直各厅、局,中央在甘各单位,省级各开发区,省级各企业集团申请免税的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符合有关规定的引进设备正式商务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审核确认

1、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受理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规定,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由我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5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由我委省审核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2、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需提供的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申请进口设备免税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申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设备清单一律按统一格式填写。设备清单每页均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委托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复印件。

(4)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行政复议及政策咨询

(一)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和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政策咨询工作遵循及时、准确、优质、快捷、透明和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则,坚持政策咨询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推进改革开放服务。政策咨询实行即问即答,有问有答。对当场不能答复的政策规定,争取在10个工作日内给咨询者答复。

五、受理时限

除个别有特殊要求的时限外,一般办理事项,自收到全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转报、批复、备案。不予转报、批复、备案的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说明。

六、受理处室

七、行政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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