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用其 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或大修各类型住房的 自然人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也称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薄;外省市居民除身份证、户口薄外,还需提供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未满18周岁需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2、 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 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公司人事章或公章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私营、民营借款人可提供近三个月税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开具的月收入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应提供税单或其他资产证明(银行存单、有价证券、投资证明、房产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与卖方签定有效的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5、 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或在贷款银行存入了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 6、 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不同年龄所 贷款年限的限制有所不同。 7、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 贷款申请人、配偶、 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未成年人出生证或独身子女证)复印件 (如单身需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 单身证明)。 2、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私章。 3、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4、 贷款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离婚提供 离婚证)。 5、 贷款人 收入证明。 6、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本。 7、 买卖合同上所述的出售方签字的首付款收据。 8、 所购买房屋的 产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