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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荐起原官,以忧归。三年,复补浙江道御史,仍掌 河南道事。六年,疏言:“有司朘削小民,督抚徇不以告。言官论劾,乃其职守。乞付廷臣公议,勿遽下狱对理。”上从之,谕:“惟挟仇诬陷,仍夺官治罪。自非然者,虽有不实,不得迳送刑部。”八年,疏言:“文武全才难得。近以武职改任督抚,恐政体民瘼未必晓畅,请还本职。”又言:“贪吏坐赃,多委诸吏役,遇赦辄复原官。请将援免诸人应左降者,调补闲曹;应夺官者,勒令休致。”下部议行。是年值计典,煊以 河南道掌计册,劾御史 李道昌、王士骥、金元正、匡兰兆、李允嵒等巡方失职。时大学士 洪承畴掌 都察院,甄别诸御史,议道昌降调,士骥等均夺官,并列煊外转。煊疏劾 吏部尚书 陈名夏,以故明修撰,谄事睿亲王,骤陟尚书,父为县民所杀,赐银归葬。名夏夤缘夺情,恤典空悬。因举紊乱铨序,把持计典,列十罪、二不法,并及名夏与洪承畴、 陈之遴於火神庙屏左右密议,承畴送母回籍未先奏,亦非法。疏下 王大臣勘奏。时上方出猎,巽亲王 满达海等召名夏、承畴与煊质,名夏事俱实,承畴言火神庙集议,即为甄别诸御史,送母回籍未先奏,当引罪。上还京,复命 王大臣廷鞫,吏部尚书 谭泰袒名夏,奏名夏事在赦前;煊奏不多实,且先为御史不言,今当外转,挟私诬蔑,罪当死,因坐绞。九年正月,谭泰得罪,上复发煊疏,命 王大臣覆谳,名夏坐夺官。遂下诏雪煊冤,赠 太常寺卿,赐祭葬。以赠官官其子基远,官至 礼部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