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10——1980.07,安徽省政法干部学校(公安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0.07——1988.03,安徽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政法委干部(其间:1981.08——1984.08,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函授学习);
1988.03——1989.06,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秘书;
1989.06——1992.02,安徽省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2——1994.09,安徽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其间:1993.03——1994.09,借调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工作);
1994.09——1997.09,中央政法委办公室秘书处处长 (其间:1995.08——1997.09,借调香港工委保安部工作);
1997.09——1998.05,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8.05——2004.08,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副主任(其间:1996.09——1998.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4.03——2004.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8——2007.07,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2007.07——2012.01,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11.02——2013.09,在长江商学院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2.01——2012.02,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2.02——2019.08,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2019年8月终止),第十二届、十三届吉林省人大代表(2019年8月终止)。
2019年7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杨克勤辞去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克勤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吉林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党组原书记杨克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克勤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9年1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克勤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超标准装修周转房,收受礼品礼金;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卖官鬻爵,破坏地方检察系统政治生态;知纪违纪,执法犯法,在企业经营、解决诉讼纠纷、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干预司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道德失守,家风败坏。
杨克勤严重违反 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克勤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1]
2019年12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克勤作出逮捕决定。[2]
2020年1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克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克勤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
2020年8月1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克勤先后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5.614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杨克勤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克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杨克勤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4]
2021年5月1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杨克勤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克勤先后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5.6141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