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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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志项目

  灯具应在明显位置上清晰、耐久的标有下列项目:

  ⑴灯具型号。

  ⑵以伏特(V)标明灯具的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额定电压仅为250V 除外。

  ⑶电源种类符号。

  ⑷以赫兹数(Hz)标明灯具的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

  ⑸以瓦数(W)标明灯具光源的额定功率或数个光源的最大额定功率。

  ⑹适于Ⅱ类灯具的地方,标上相应的符号。

  ⑺适于Ⅲ灯具的地方,标上相应的符号。

  ⑻灯具的防尘、防潮。防潮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符号,仅在有要求时标出。

  ⑼灯具制造厂名或商标。

  图标符号的高度(不包括字母和数字)不应低于5mm。

  上述标记,在维修和清洁灯具时,也应见到。必要时,在移动罩盖或类似部件之后,这些标志能清晰可见。类似上述的标记,不应标记在螺钉或类似的部件上。

二附加说明

  除上述标志外,为保证灯具正确安装、使用和维修,还应在灯具上或内装式镇流器上标有下列项目:   ⑴ 对组合灯具应标有允许环境温度。

  ⑵ 灯具中如可更换部件的防护等级或防潮分类低于灯具主体的最高要求,应予以标出。

  ⑶ 以摄氏温度数(℃)标明线圈的额定最大工作温度tw 和电容的额定最大工作温度tc,在正常工作最不利的情况下,表明灯具的馈电电缆和内部的绝缘所能承受的最大温度。

  ⑷ 又适于安装在普通可燃物负表面的灯具,应标有警告符号。

  ⑸ 除了适合于直接接到供电干线的灯具外,应标有线路图。

  ⑹ 对于适合特殊情况的灯具(包括镇流器),例如应标有该灯具是否为环形安装。

三其它说明

  ⑴ 提供有关功率因子和供电电流的资料;

  ⑵ 如应用内装镇流器或变压器,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物表面的灯具,则标上相应符号;

  ⑶ 如应用特种灯泡,则标上有关特种灯泡的说明。

  ⑷ 对使用类似“冷光束”灯的灯具,可能影响安全的,应标上相应标记;

  ⑸ 为安全或保证良好工作状态,有一端应接到电源的火线,终端装置应清楚的标明记号或给出同等

  清楚的指示,以示区别。接地端装置应由符号清楚的表示。

  ⑹对聚光灯及其类似灯具,应标明离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标志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 所示的数值。

  四标志文字及符号

  额定最高环境温度:t a ℃ 安培:A

  频率:Hz 伏特:V

  功率:W Ⅱ类:“回”

  Ⅲ类: 接地端子:

  到被照射物体的最小距离:

  适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物表面上:

  耐热电源电缆、连接电缆或外部接线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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