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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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企业收入的现金应於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企业需要支付的现金,应从银行提取或从库存现金中支付,不得从收的现金中支付,即不得"坐支" 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分别入帐.

       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後予以支付.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後予以支付.

       企业在给织现金收支工作中,还应做到五不准: 不准" 白条顶库" , 即不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不准" 公款私存",即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不准设置"小金库" , 从而保留帐外公款;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银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另外,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核查,出纳岗位应定期轮换.

原则

为了加强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手续。

第一,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现金收付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现金收支活动。

第二,企业的会计部门,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必须合理分工,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三,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保证现金安全完整。出纳人员每天盘点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企业会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或防止差错以及挪用、贪污、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出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第四,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职责;收入现金签发收据与经手收款,按要求也应当分开,由两个经办人分工办理,如销货收入应由经销人员负责填制发票单据,出纳人员据以收款,以防差错与作弊。

第五,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当天送存银行,如收进的现金是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取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按双方协商的时间送存。

第六,不准利用银行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第七,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妥善保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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