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07月至1996年01月,任新余市种子公司经理;
1996年01月至1997年08月,任新余市农业局副局长;
1997年08月至2002年09月,任新余市农业局局长;
2002年09月至2003年05月,任新余市委农工部部长;
2003年05月至2004年08月,任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委书记;
2004年08月至2006年03月,任新余市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年03月至2008年12月,任新余市渝水区委书记;
2008年12月至2009年03月,任新余市委常委、渝水区委书记;
2009年03月至2010年07月,任新余市委常委;
2010年07月至2016年09月,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任新余市副市长;
2016年10月至2018年04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8年04月至2018年12月,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副书记;[1]
新余市第八届委员会委员,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9年1月终止[2])。
2018年11月,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副书记胡高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2019年5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胡高平严重违反 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德不配位、寡廉鲜耻,是典型的“两面人”,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江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高平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余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3]
2019年5月,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胡高萍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4]
2019年7月,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高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胡高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2019年8月29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受贿一案。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高萍(又名胡高平)利用其担任新余市委农工部部长,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区委书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82.5万元、美金2万元、金条2根,折合人民币共计701.828万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高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高萍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当地社会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