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至1990年1月,江西省高安筠阳小学教师、高安市教育局职改办干事;
1990年1月至2006年6月,江西省宜丰县芳溪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共青团宜丰县委书记,黄冈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县工业办党组书记、主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副县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6年6月至2009年2月,江西省高安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江西省高安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江西省樟树市委副书记;
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江西省樟树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江西省樟树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江西省丰城市委书记;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丰城市委书记;
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宜春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3][4][2]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江西省宜春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2]
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月不再担任)[4]
2019年10月10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命:胡江萍为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5]
2020年4月25日,丰城市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会议宣布江西省委、宜春市委关于丰城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胡江萍不再兼任丰城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6]
2021年10月28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胡江萍当选为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7]
2022年1月28日,宜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高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胡江萍辞去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胡江萍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胡江萍的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4]
2021年12月,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胡江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22年5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胡江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江萍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表面塑造“清官能吏”形象,实则是典型的“两面人”,罔顾组织三番五次教育挽救,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政绩观严重扭曲,背离新发展理念,对党中央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滥权妄为,严重影响地方发展和民生改善;居“官”自傲,把“一把手”当“一霸手”,大肆插手工程项目、操控人事安排,公权私用,严重污染所在地方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漠视群众利益,在棚改、教育等领域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肆无忌惮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旅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大搞官商勾连、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组织人事等方面谋取利益,家风败坏,搞家族式腐败,单独或伙同亲友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江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指使他人违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其他违法;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江萍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
2022年6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胡江萍作出逮捕决定。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
2022年7月,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胡江萍(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江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江萍利用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