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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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客体的特征

客观性、对象性、社会历史性(客观性、动态性与多样性)。其中对象性是客体最本质的属性。

认识客体的形式

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

自然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自然界,既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又包括通过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人化自然。社会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人类社会,主要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精神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主观精神和客观化精神。其中,主观精神指人的感觉、想象、思维等心理活动。客观化精神是指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表达出来的精神产品,如小说、绘画等等 。

客体

给客体范畴下定义,应严格控制在认识论意义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超越这个界限,对客体范畴的规定就会出现偏差,就很难保证它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辩证性。根据这个要求和标准,作者认为认识客体是和认识主体相对应的认识论范畴,它指凡是现实世界中进入主体的认识活动领域能够与认识主体建立现实的观念反映关系的所有事物的总和。对认识客体内在结构的考察,必须与其定义联系起来,其形式和种类的总和要同其内涵同一、吻合,二者在范围的大小上不应有出入。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对认识客体的划分可以沿着两个方向来进行:一个是人类的活动序列,另一个是客体自身的存在状况。活动序列又可分为客观活动和主观活动两类。客体的自身的存在状况可分为独立客体、中介客体和关系客体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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