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权力

中文名称 强制性权力
本质 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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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弗伦奇和瑞文定义的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是建立在惧怕基础上的,一个人如果不服从的话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处于对于这种后果的惧怕,这个人就对强制性权力作出了反应。这种权力取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生理的处罚,如肉体的痛苦,精神上的打击,对基本的生理及安全需要的控制。

原理

这种权力取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生理的处罚。在家庭、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国家层面上都存在着强制性权力,都有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存在着的迫使他人服从的力量。国家拥有警察、军队、监狱等合法的暴力机关,其权力的强制性特点最为明显。从组织的角度来讲,如果上级领导能使下属停职、降级,并且下属很在乎他的工作,那么上级对下属就拥有了强制性权力。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

从组织的角度来讲,如果A能解雇B或使其停职、降级,并且B很在乎他的工作,那么A对B就拥有了强制性权力。同样,如果A能给B分派他不喜欢的工作或以B感到尴尬的方式对待B,那么A对B也拥有强制性权力。

非强制性权力

强制性权力指的是潜在的惩罚,包括缓慢的交付与支付、不公平的分配和终结关系的威胁等内容;

非强制性权力指的是一渠道成员对其他渠道成员提供的支持,包括产品服务、培训、激励、财务、广告等方面的支持。这种方法主要探讨了惩罚和支持对冲突、满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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