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

陈英

中文名 陈英
毕业院校 广西民族大学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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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95.09—1998.07 广西南宁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学习;

1998.07—2004.04 广西龙州县龙州中学教师(期间,1999.09—2001.07参加广西艺术学院大专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

2004.04—2006.03 广西龙州县水口镇政府副镇长(期间,2001.09—2006.06参加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

2006.03—2008.03 广西龙州县水口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2008.03—2010.05 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2007.09—2009.07在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10.05—2011.05 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党委书记

2011.05—2011.06 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正科级干部

2011.06—2013.06 广西崇左市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13.06—— 广西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人物事件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29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被告人陈祺涉嫌受贿一案。该案由大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志华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英、陈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陈英利用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在教育项目承揽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1203.164668万元。其中,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帮助李某某承揽教育工程项目中,共同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19.505878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英帮助陈祺获得教育均衡项目的招标代理,陈祺通过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帮助他人获取教育项目,收受他人好处费483.6587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英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111万元;被告人陈祺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100.5万元。

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陈祺共同为他人承揽项目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1203.164668万元,其中陈英用陈祺所收受的好处费支付购房款1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检察机关指控陈英及陈祺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英及陈祺对指控的受贿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崇左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市直机关各党组织、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党组书记等100余人旁听庭审,对党员干部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庭审历经1天后休庭,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时任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扶绥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陈英伙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利用陈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事后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协助转账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其所谓的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2031646.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祺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陈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英相互勾结,通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与陈英构成受贿罪共犯。本案件发生在民生、教育领域,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拒不退出绝大部分赃款,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没收两被告人各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100.5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9916646.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英及陈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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