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一般称为“项目监理部”、“监理公司分部”“监理公司分处”等。 项目监理机构是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受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接受企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核查的,派驻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现场的、执行项目监理任的派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是一次性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即行解体。
项目监理人员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构成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组成,随着项目的监理阶段而异:A.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必要的辅助工作人员;B.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员、合同管理员、资料管理员,必要的辅助工作人员。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基本原则 (1)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配备,要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为前提。 (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结构应合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型工程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监理员应至少具有初级职称并经过监理培训。 (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年龄结构应搭配适当,注意老、中、青的搭配。 (5)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至少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2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1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6)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7)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后,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lo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要通知建设单位。 3、监理员 从事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员。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二)、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
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4)审核承包单位申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延长工期的申请; (15)签发工程的停工令和复工令; (16)对承包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承包单位限期改正; (17)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主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令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和执行。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与权力,对于重大的决策应先向总监理工程师请示后再执行; (3)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助手,还应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各项日常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如突然发生重大事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项目监理的各方面情况; (5)每日填写监理人员监理日记及工程项目监理日志。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
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写监理人员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
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核实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劳动力(分工种)及管理人员,主要材料投入和主要机械设备投入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担任工程重要部位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参加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并做好记录; (5)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6)按照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7)督促承包单位报送监理报表,并检验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陛; (8)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消防、环境、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9)参加
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监理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积极发现问题反映情况; (10)填写监理人员日记及有关的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1、公正原则 2、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的通用职业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馈赠;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参与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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