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罚

形式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中文名称 人身自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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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劳动教养在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1]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并处”的,不受此限。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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