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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四:“今之印记多不如制。”《宋史·舆服志六》:“请令有司制州县官合用印记,旧印非所当用者,毁之。” 柳青 《创业史》第二部第十二章:“当 魏组长 请 黄堡 区委和区公所的代表颁发印记的时候…… 梁三 老汉拍手了。”
唐 张彦远 《历代名画记·叙古今公私印记》:“是以要明跋尾印记,乃是书画之本业耳。” 宋 沈括 《梦溪笔谈·艺文三》:“其曾孙 和惇 家藏诸书,皆 鲁公 旧物,末有印记甚完。”《红楼梦》第五三回:“一面瞧那黄布口袋……那一边又有礼部祠祭司的印记。” 柳青 《铜墙铁壁》第五章:“ 金树旺 拿信离灯光更近点一看,后边的长形印记是‘绥德分区支前委员会’。”
杨朔 《前进,钢铁的大军!》:“每件武器也都带着光荣不朽的历史印记,标志着几十年 中国 革命的伟大进程。” 柯灵 《香雪海·给人物以生命》:“作家客观地描写人,却不可避免地在人物身上打上自己的印记。” 霍达 《公子扶苏》第一章:“轻快的马蹄,在沙滩上留下一串印记。”
印记使用在我国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从帝王到百姓,图章数量之大,至今未有一个统计数字。有的用于把玩欣赏,有的用于赠送友人(含外国友人),更重要的是图章带有个人身份的特征。皇帝将图章交于大臣,可视为皇帝亲临。百姓个人图章,可作为个人的身份标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图章在民间及金融等部门仍然 延续使用,实践中却也酿成不少纠纷。因此,探讨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就很有必要。
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图章使用的责任和风险?如何做到法定代表人图章盖后无须承担责任?或者不须加盖法定代表人图章也可达到同样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从事行为时,责任由谁负责?
解答: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图章是和普通自然人的图章效果一样的,如果在合同上或在其他法律文书上使用了个人的图章,那么法律就推定法定代表人对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做了肯定的意思表示。除非他能够证明该图章的使用是他人违反其意思或者是伪造的图章。
因此为了避免图章使用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图章,并且在自己的图章上有足够的防伪措施。
法定代表人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时只要签名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他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法律行为时也只要签上自己的名字该法律行为就会对该法人产生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从事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定,即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被委托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时,委托人在自己承担了责任后可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当然这里是指的法定代表人以普通自然人的身份从事的行为,如果他是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别人从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将首先由法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