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律

曹魏律

中文名 魏律
成就 “名例”篇置首;八议入律
编纂者 陈群、刘劭等
地位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重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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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

早在东汉末年,曹操就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法律思想,强调在东汉末年那种天下大乱的局势下,必须实行“法治”。在他实际掌控汉献帝政权期间,尽管“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适用,制定了《甲子科》,但当时基本上仍在沿用汉律。

曹魏政权建立初期,文帝曹丕也只是颁布了一些“怨毒杀人者减死之令”,始终未能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汉律越来越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魏明帝曹叡即位之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陈群、刘劭等参考汉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新律》最为重要,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称“魏律”。[2]

主要内容

《新律》早在隋朝以前即已失传,仅《晋书·刑法志》中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内容,从中可以了解《新律》的部分内容。《新律》共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2]

立法成就

曹魏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

1.体例上,将《法经》和《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这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突破,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2.内容上,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是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不再强迫兄弟分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历史地位

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魏律》是当时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中评价说:“中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典编纂是从魏律开始的。”

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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