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清

韩清

中文名 韩清
出生日期 1959年4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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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曾任鞍山市计委、工交委工业二处、技改处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会长。

1994年8月,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秘书,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2年6月,任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2005年7月,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

2011年4月,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2018年1月-2022年9月,任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2]

任免信息

2022年9月21日,政协辽宁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免去韩清政协辽宁省第十二届委员会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7月,韩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依法双开

2023年1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韩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韩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花费巨资,意图“搭天线”谋求职务晋升,搞封建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预和插手下级行社贷款业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贷款发放、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韩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韩清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3]

提起公诉

2023年3月,韩清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韩清利用任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副理事长,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副书记、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书记、会长,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职务调整、工作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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