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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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探究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该靠右行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下车推行,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动自行车不需要上牌,也没有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眼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无从处罚,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在没有见到交警现场执勤的情形下闯红灯、乱转向、逆行,有的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自2005年9月1日禁止异地摩托车上路以来,由于广东省“关于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批复迟迟没有下来,导致一部分群众购买电动自行车代步,且大部分是超标电动自行车,致使东莞市街头电动自行车明显增加,由此引发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据交警部门统计,自2006年9月1日以来截止到7月16日,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448宗,造成34人死亡,522人受伤,同比去年同期上升397.78%、750%和427.27%。其中2007年1月-7月15日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325宗(比2006年同期增加235宗),造成29人死亡(比去年同期增加25人),386人受伤(比去年同期增加287人)。据交管科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是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相关部门举措

交管部门:将打击无证经营电动车

根据方案要求,在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期间,工商部门将不再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不再受理含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企业的任何变更登记,不再通过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年检执照,同时还将组织打击无证经营的电动自行车。

据介绍,东莞还成立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办公机构一并由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小组统筹兼任,各镇街参照成立相关领导机构。

2007年7月23日,东莞市“治摩办”明确表示: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准东莞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东莞将于8月15日起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据了解,此后仍有不少市民对电动自行车还抱有希望,仍在继续购买电动自行车。

对于查扣的电动自行车,相关部门将区分超标和非超标两种情形分别处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的,交警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后,及时退还车辆;当事人在30日内未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源证明、没有补办相应的手续或者未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对车辆依法予以公告;3个月未处理的,对车辆依法拍卖或强制报废。

对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收缴罚款后,及时退还车辆;对于当事人没有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在通知当事人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交警部门将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东莞市“治摩办”提醒广大市民,东莞在出台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的规定后,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严格依法处罚,请广大市民不要再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市民看法

东莞市政府从去年以来一直强调,一定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然而,不少市民依旧购买电动自行车代步。在2006年禁止异地摩托车上路行驶阶段,甚至出现了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一段高潮。

车行:大力推销小型电动车

虽然电动车行极力对顾客模糊“禁电”政策的明确性,但电动车销量还是普遍受到了一定的冲击,销售量下降比较明显。这几天,电动车行大都已经得知东莞将于8月15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然而,电动自行车价格不降反升,普涨100元。“电动车涨价是因为电瓶涨价了,每个电瓶都涨了50~100元不等。”位于莞城区东纵大道的祥龙电动车行的杨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不会因为大限临近而降价抛售电动自行车。“即使是东莞禁止电动车上路行驶,买电动车的人少了,我们也不能做亏本生意,卖不了我们可以退回厂家,实在不行的话,我们还可以把电动自行车转移到其它地方经营。”

评论

 

禁摩之后,广州再接再厉,近期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与禁摩只限于老八区不同的是,“禁电”范围更广,包括增城、从化两市,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连农村也不放过。

虽然政府给出的禁摩、禁电的理由,都难以服众,也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背离,但是,禁摩、禁电已成事实或即将成为事实。即使部分市民对此颇多不满,也已是于事无补了。惟今之计,于受影响市民而言,也只好积极姿态来面对,以尽快适应这一“残酷”的现实。

但即使如此,禁摩、禁电的后续影响,以及由此造成对城市贫困群体的心理影响却不可低估,也不容有关部门不予以关注和引导。笔者认为,禁摩、禁电最大的影响在于,进一步剥夺了城市穷人的生活幸福感。

首先禁摩、禁电是对穷人权利的侵害。因为政府的政策直接剥夺了穷人群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与自由,使得穷人群体的谋生手段或出行便利受到了限制、挤压与影响。同时,也使得穷人群体明显地感受到了权利受损的挫败感。这种权利的剥夺感、挫败感,可能会使城市穷人群体对政府决策乃至政府产生抵触情绪,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疏导和消弭,则还可能造成政府与穷人群体之间情感的疏离和断裂,这有违政府与城市困难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

其次,禁摩、禁电对穷人群体的利益直接构成损害。在城市当中,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为主要谋生手段或交通工具者,都是城市当中相对贫困的群体,而且,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穷人的心目中并非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要么是谋生手段之一,要么是主要的交通工具。所以,禁摩、禁电迫使其摩托车被强行报废,而电动自行车则因“得物无所用”而成为一堆废铁。这样一来,直接导致穷人财产的损失或闲置。这种利益的受损是直接的,因而其感受也是深刻的,将令穷人原本就显得非常脆弱的幸福感,变得更加虚无而难以维系。

接的感受是,以牺牲穷人道路行驶权来迁就富人(如私家车主)对道路的占有,以剥夺穷人的手段来满足富人对交通畅顺的欲望。政府这种有偏袒富人之嫌的公共政策,难免造成穷人对政府情感的疏离,同时加剧社会贫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断裂,甚至会引起“仇富”情绪的蔓延。公共政策的“歧视”和利益的直接受损,将进一步加深穷人的“相对剥夺感”。显然,这对穷人的幸福感,是一种打击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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